兴仁县发展改革局:
报来《关于大唐贵州兴仁电厂2×660MW新建工程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仁发改呈〔2015〕79号)及有关资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999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贵州省2014年度火电建设规划实施方案的复函》(国能电力〔2014〕58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等相关要求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要,提高供电保障能力,同意建设大唐贵州兴仁电厂新建工程。
项目单位为大唐贵州发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仁县巴铃镇。
三、本工程建设2台66万千瓦高效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装置和燃煤洗选系统。电厂年用水量约1260万立方米,水源取自打鱼凼水库。锅炉设计煤种为当地无烟煤,年需燃煤约290万吨,由公路运输到厂,所排灰渣全部综合利用,易家寨灰场作为事故周转灰场。
电厂以50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系统,具体方案另行审定。
四、本工程动态总投资499076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20%,由大唐贵州发电有限公司出资。资本金以外所需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
五、本工程安装高效静电除尘、脱硫、脱硝和在线烟气连续监测装置,各项排放指标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
六、项目单位要优化工程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项目投产后发、供电煤耗等各项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
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详见附件)。
八、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兴仁电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复函》(黔国土资预审函〔2015〕21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兴仁电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520000201500009号)等。
九、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使用等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大唐贵州兴仁电厂新建工程招标投标事项核准意
见表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