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黑价格〔2016〕4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降价标准为每千瓦时1.41分钱,调整后的我省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723元(含税,含脱硫、脱硝、除尘)。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步降低1.41分钱。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结算基价同步调整。
二、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的降价空间,主要用于支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和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缴纳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全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1.3分钱。调整后的我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
四、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每千瓦时提高0.4分钱。
五、实施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按照国家发改委、环保部、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国家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统购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1分钱(含税);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统购上网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5分钱(含税)。
六、省电力公司对农电单位(含农垦、森工、小农场)一般工商业趸售电价和对监狱、戒毒系统所属供电单位一般工商业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同步降低1.3分钱。
七、以上电价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八、推进电价市场化,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愿协商确定价格。
九、电价调整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继续对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加大上述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附件: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5日
附件:
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4分钱。
2.对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1.7分(农网还贷资金)执行;对抗灾救灾、单系列合成氨、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生产用电及农业生产中的排灌用电,按上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59分钱;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和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外,均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各类用电1.9分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