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政府法制网就《江苏省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一次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核电厂外围区域划定规划限制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规划限制区以反应堆为中心,半径不得小于五千米。禁止在规划限制区内建设可能威胁核设施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的生产、贮存设施以及各类人口密集场所。
据介绍,本条例所称核事故,是指核电厂等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后果的情形。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核事故应急工作纳入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核事故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另外,条例中也规定,核事故应急设施、设备依法受到保护,禁止破坏、侵占核事故应急设施、设备。国家对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