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力提升全社会电力应急能力
——国家能源局副局长王晓林就《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修订后的《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新《预案》)。国家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晓林就新《预案》修订的背景、意义、确定的工作原则、调整完善的重点内容等问题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新《预案》修订的背景及意义。
王晓林:新《预案》是结合我国电力行业发展实际,依据国家最新颁布实施的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预案,在总结近年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2005年印发的《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背景情况:
一是2005年以来,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国家先后颁布或修订实施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法》等,新形势对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置工作提出新要求,需要在新《预案》中得以贯彻落实。
二是近年来,我国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理论、技术研究等方面快速发展,特别是国家新近修订颁布的《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等国家专项预案,为修订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电力企业也不断完善预案体系,编制实施了四十余万项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对预案管理进行了深入思考,新《预案》需要与国家预案、企业预案体系相衔接。
三是我国电网和电源建设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电网进入特高压时代,电压等级不断升高,大容量高参数发电机组不断增多,电力系统安全运行面临更大风险,同时,电力在国民经济生产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新的发展形势对电力安全稳定运行和高效应急处置提出更高要求。
四是近年来,我国先后发生多起大面积停电事件,特别是2008年南方雨雪冰冻灾害、“5·12”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威马逊”超强台风等灾害引发的停电以及“7·1”华中电网停电、“4·10”深圳电网停电等事故,国外发生的印度电网大停电事故等,启示十分深刻,新《预案》需吸纳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经验,与应急实践相匹配。
五是2013年国务院实施机构改革,电监会与能源局合并组建了新的国家能源局,承担电力规划、计划和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同时承担电力安全监管和电力应急管理职责,国家电力管理体制发生了变化。同时,电力企业合并重组、输配分开步伐加快,企业管理体制发生变化,新《预案》应与电力行业管理体制变化相适应。
新《预案》旨在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效率,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新《预案》是电力行业应急工作的纲要,是政府和社会在大面积停电事件突发时由常态向非常态转换的应急机制,是各级政府实施处置应对的行动计划。
记者:新《预案》确定了哪些工作原则,如何理解?
王晓林:新《预案》强调,“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保障民生、维护安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是指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对必须坚持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成立组织指挥机构,在应对工作中实行统一指挥,并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在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开展相应处置工作。
“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一是明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强调的是,属地为主不排除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工作的指导,甚至统一领导和指挥,也不能排除事发地部门的协同义务。二是指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等按各自职责负责相应应对工作。
“保障民生、维护安全”是指在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优先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并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全社会共同参与”是指大面积停电事件属社会突发事件,会对全社会、各行业造成影响和损失,因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应对。
此外,新《预案》还特别规定“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这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由于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瞬时性和灾难性,并容易引发各种次生灾害,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开展应急处置刻不容缓,这就要求大面积停电发生及受影响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可以不经请示、不等上级政府指示,立即自动启动应急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记者:新《预案》重点修订完善了哪些内容?
王晓林:与2005年印发实施的《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相比,新《预案》在适用范围、分级标准、组织体系、应急响应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完善,增加了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相关规定。
调整了预案适用范围。新《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明确“大面积停电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外力破坏和电力安全事故等原因造成区域性电网、省级电网或城市电网大量减供负荷,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电事件。”重点强调了大面积停电事件作为社会突发事件的典型特征,适用范围由原《预案》规定的“重要中心城市电网”调整为所有“城市电网”。
需要指出的是,大面积停电既可以是单一突发事件,也可以是其他突发事件的后果,对于前者,新《预案》可独立使用;对于后者,相关单位可在其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启动新《预案》中的相关具体行动措施,体现了新《预案》的操作性以及与其他预案的衔接性。
细化了事件分级标准。参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电力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新《预案》依据电网减供负荷、供电用户停电两个指标,按照事件严重性和受影响程度,将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原来的Ⅰ级、Ⅱ级两级调整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调整了事件处置组织指挥体系。指挥机构分为国家、地方政府、企业三个层面。国家可成立国务院工作组或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公安部等27家单位组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电力企业建立应急指挥机构,在政府组织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事件应对工作。同时明确,国家能源局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
明确地方人民政府是事件应对的责任主体。对应事件的四个级别,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事件应对工作。新《预案》规定,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应对;启动Ⅲ级、Ⅳ级响应,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由事发地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应对。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新《预案》明确“对于尚未达到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标准,但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停电事件,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这一规定一方面在满足《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对“小规模大影响”的停电事件应对需要,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本预案的延伸性和操作性,能够更好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动性。
增加了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规定。新《预案》增加了“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章节,建立了监测预警工作机制,规范预警发布、预警行动、预警解除和信息报告工作,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相关责任。
新《预案》还规范了响应行动、后期处置以及电网抢修、保障民生、信息发布等方面措施,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预案修编要求。
记者: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在抓好新《预案》落地方面有哪些部署?
王晓林:国家能源局作为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部门,将按照国家预案管理制度,加强新《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研究编制《国家能源局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明确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和措施要求。此外,将进一步强化业务指导,加强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指导、督促省级人民政府和电网企业,完成本地区本单位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编制工作,促进预案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