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电改6个配套文件之一《关于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正式发布。
售电侧改革贯彻电改思想,将“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通过逐步放开售电业务,进一步引入竞争,完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售电市场。
按照实施意见,电网企业、售0电公司和用户都是售电侧市场主体。电网企业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可通过市场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电网企业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结算依据,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交易电费资金安全。
售电公司分三类,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第二类是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
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
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
售电公司的准入需要具备4个条件,首先是进行工商注册,其次根据资产总额对应相对售电量,资产总额在2000万到1亿元的,可从事年售电量不超过6至30亿千瓦时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至2亿元的,年售电量不超过30亿至60亿千万时,资产总额2亿元以上,售电量不受限制,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实施意见还提出,售电公司需要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专职人员。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还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用户类售电侧主体需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并具备相应条件。
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应向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将市场主体是否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及相关资料向社会公示。
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场主体纳入年度公布的市场主体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列入目录的市场主体可在组织交易的交易机构注册,获准参与交易。在新的交易机构组建前,市场主体可先行在省级政府或由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登记。
电力具体交易通过市场进行,市场交易包括批发和零售交易。在交易机构注册的发电公司、
售电公司、用户等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中心集中交易。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有关交易方式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