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首次装料申请书〉的函》(桂防核函〔2013〕106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有关核电厂的安全法规,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首次装料申请书及其附件进行了审评,并对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建造过程、装料前试验过程进行了核安全监督。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的结果表明,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已具备首次装料的基本条件,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国核安证字第1511号),批准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首次装料活动。
你公司应按照《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规定的条件,严格遵守《技术规格书》的规定,做好广西防城港核电厂一号机组装料和装料后的调试工作,加强质量管理,确保装料和装料后试运行阶段的核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
2015年9月2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防科工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9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