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环罚字〔2015〕20号
广西信发铝电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51025000000637
组织机构代码:79683177-3
法定代表人:范鲍东
地址:广西靖西县渠洋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4月17日,百色市环境保护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位于广西靖西县渠洋镇的装机容量为35万千瓦热电机组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广西信发铝电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二)广西信发铝电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1份;
(三)百色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4月17日《百色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
(四)百色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4月17日《百色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
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厅于2015年7月24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于2015年7月28日收到以上文书,但并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厅2015年7月24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环罚字〔2015〕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桂环罚字〔2015〕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送达回执》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根据以上规定,以及环境保护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有关精神,我厅决定:
(一)责令你单位停止建设位于广西靖西县渠洋镇的装机容量为35万千瓦热电机组;
(二)对你单位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当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位于广西靖西县渠洋镇的装机容量35万千瓦热电机组停止建设,直至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得到批准为止。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厅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自治区国库。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厅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将根据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单位于2015年8月30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百色市环境保护局,同时抄报我厅。我厅委托百色市环境保护局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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