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克萨斯电力改革伊始,售电侧的准入机制就备受争论。经过近20年的发展和完善,由德州公共事业管理局(PUCT)牵头制定和修改的售电侧市场规则已经获得大多数市场参与者和政策制定者的认同。
在设计准入机制时,德州主要有三个目标:鼓励市场参与、保证公平、减少市场波动风险。
鼓励参与
在德州售电准入的要求中,很多门槛都设置了多选项,灵活机制。只有在竞争性较强的售电市场中才能发挥市场效率,理顺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例如,在售电主体登记注册时,不同售电公司可以申请三种不同的牌照,包括:
1)指定售电区域(全德州或部分地区)的竞争性售电公司。此类公司是最常见的售电公司,需要满足最全面的财务、技术与管理要求。
2)指定客户的售电公司。此类公司通常只为某些特定的大型工商企业服务,每名客户的用电规模大于一兆瓦,需要客户认可文件和基本技术管理要求,不需要满足大多数财务要求。
3)指定客户的分布式电源代理售电公司。此类公司经营范围仅限于将指定客户的分布式电源产电经过市场参与最终售回本客户。只需要满足基本的注册要求与分布式电源并网许可。在我国电改过程中,可以参照此类要求,分等级、分步骤地放开,鼓励培育不同的售电主体,对购电方提供多种选择。
保证公平
在售电侧放开过程中,原有的输配售环节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必然发生根本改变。如何保证各售电公司能够获得公平有效的信息,售电企业与原有电力企业(发电、输配售电网公司)理清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德州售电侧市场规则中,专门设置了一节,名为“解除捆绑与市场力”,其中要求原有电力企业必须将运营范围拆分,定性为发电、输配电、售电公司。与中国电改思想类似,发电售电侧允许竞争,输配电完全管制。第O节规定,竞争侧与输配电公司可以由同一财团控股,但其经营活动必须独立,称为“解除捆绑”。解除捆绑的计划由原相关公司提出,可以是原公司剥离资产,新成立公司注入资产等。在第25章第K节中,详细规定了同一集团下不同附属公司之间的关系,包括非竞争性输配电企业禁止与竞争性售电公司共享办公地点、IT设备、数据、人员等等。这样要求的目的在于防止输配电公司对不同的售电主体产生偏袒,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防止了可能会产生的电价异常,市场波动。在我国电改初期,由于国情的关系,可能无法完全解除捆绑,不过在制度设计时应该充分考虑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另外,在德州售电侧规则中,专门要求所有输配电公司必须对电表(智能电表)数据进行实时通信发布,发布对象包括ISO,用户和售电方(REP)。这样的要求也使得售电方与客户能够进行实时信息采集,达到市场的透明,有效。
减少市场波动风险
德州售电准入规则对所有售电主体的财务,管理和运营标准都有清晰表述。其中,对指定区域(包含全区域)的竞争性售电公司要求最为全面。此类售电公司(或其担保人)必须满足三条要求中的一种,即:
1)售电公司或其担保人拥有较高的信用评级( 穆迪信用评级“Baa3” 及以上,标准普尔或惠誉评级 “BBB-” 及以上, 或 A.M. Best 评级 “BBB”及以上);
2)售电公司或其担保人拥有有形净值一亿美元,负债比例不超过60%,且流动比率大于1;
3)售电公司必须拥有股东权益超过100万美元,并且随时保持担保信用证明50万美元。
在财务要求之外,售电公司还需要满足多种管理和运营标准,包括主要管理人员需要拥有合计超过15年从业经验,至少一名高管拥有两年以上百万美元级能源资产风险控制经验等。这样的设计使得售电企业相对较为成熟,财务相对稳健,并且有助于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售电侧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兼顾各项改革目标,构建完善的准入机制,为培育良好的竞争性售电市场做好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