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高可靠性供电费和季节性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基本电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我区低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根据《关于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意见》(新党办发〔2015〕13号)精神,现将我区高可靠性供电费和季节性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基本电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4月15日起,暂停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2〕788号)暂停执行。
二、自2015年4月15日起,全区季节性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含新发改能价〔2012〕904号文件“九、其他说明”中第二条所列举企业),暂按其实际生产期交纳基本电费,报停期间暂不收取基本电费。
三、请各地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抓紧时间落实相关工作,确保上述政策顺利实施。各地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