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国务院日前发布了《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记者发现,其中共有16项涉及能源领域的审批事项被取消或进行调整。
其中被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有10个,分别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审批”、“天然气商品量分配计划审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确定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审查批准”、“探矿权、采矿权协议出让申请审批”、“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或备案核准”、“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审批”、“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审批”、“中央管理企业和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共有6个,分别为:“省级能源发展规划审批” 、“涉及全国布局、总量控制及跨省输送的区域性能源综合发展规划审批”以及涉及水电领域的4项目录,包括中央安排前期投资的水利规划及专题研究项目立项审批、中央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