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法院宣告控股子公司乐电天威公司破产的公告,公告称因资不抵债,控股子公司乐电天威公司日前被乐山中院宣告破产,并依法对其进行破产清算。以下为公告全文: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电力”)于2014年11月1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2014年12月3日召开2014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控 股子公司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议案》(详见公 司于2014年11月18日、1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的临时公告)。 2014年12月3日,乐山电力以债权人身份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申请对公司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乐山乐 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电天威公司”)进行破产 清算。乐山中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乐山电力对乐电天威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015年3月27日,公司收到乐山中院的《民事裁定书》(2015乐 民破字第1-1号),正式宣告乐电天威公司破产,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裁定书主要内容
乐山中院认为,乐电天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 能力,同时没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乐电天威公司资产能够偿付全部债 务。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当宣告乐电天威公司破产,依法对其进行破 产清算。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 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乐山乐电天威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二、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乐山中院宣告乐电天威公司破产对乐山电力 2015 年生产经营活 动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三、风险提示
乐山电力将根据乐电天威公司的破产进程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