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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体制“画地为牢”:要么自用,要么卖给电网

日期:2015-01-18  

国际电力网

2015
01/18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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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分布式光伏 电力体制

2013年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第五条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就近消纳、电网调节”的运行模式。

“自发自用是一个非常有中国特色的提法。如果把它放在我国电力体制的高度来看,就明白为什么要强调自发自用。按照当前《电力法》的规定,电网公司是唯一合法的售电主体。分布式光伏强调自发自用,实际上是撕开了一个口子。”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告诉《中国能源报》记者,“自发自用为鼓励分布式光伏而破例,允许其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发电卖电。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体制和机制不顺,只开了一个口子的分布式光伏还有重重阻碍。”

按照目前的光伏补贴政策,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经济性最好。但我国屋顶产权人和投资者并非同一主体的现实,使得电费回收成为最大的悬念,也是影响分布式光伏项目稳定收益回报预期的最重要因素。

江苏一分布式光伏投资商告诉记者:“发电卖给电网可以保证电费回收,预期收益是稳定的。因此,国家能源局去年9月出台政策对分布式光伏政策进行了修正,提出了有条件的全额上网新选项,可谓用心良苦。”

由此投资商有了两个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收益高一些,如果没有难收电费的问题,是最佳优选;如果存在电费难收的风险,可选择全额上网,收益稍低,但毕竟解决了收电费的问题,保证稳定的收益。“打个不恰当的比方,两害相权取其轻,每个项目因地制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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