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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办就《能源法》立法工作听取全国政协委员意见

日期:2006-07-10    来源:国家能源办  作者:国家能源办

国际电力网

2006
07/10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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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家 能源办 立法 工作

国家能源办就《能源法》立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响应,为了更深入、广泛听取意见, 6月29日,国家能源办在人民政协报社的协助下,召开了“《能源法》立法工作听取政协委员意见座谈会”,国家发改委、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环资委等《能源法》起草组成员单位及专家组部分专家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国家能源办战略规划组负责人江冰同志主持。国家能源办徐锭明副主任到会发表讲话,对政协委员参政议政、为能源立法工作建言献策表示感谢并介绍了我国《能源法》起草工作的有关安排和进展情况。全国政协常委汪纪戎、欧阳明高同志和全国政协委员陶斯亮、陆延昌、张华祝、卞耀武、金祥文、刘文甲等十余位同志到会听取了介绍并对《能源法》起草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政协委员们对《能源法》起草工作采取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广征民意、广纳贤言的工作形式给予了充分肯定,并针对能源立法工作提供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座谈会研讨的主要内容及观点归纳如下:

    一是《能源法》的立法意义。委员们一致认为,在当前比较严峻的能源形势下,通过制定一部综合性的《能源法》来调整能源相关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可以克服过去能源管理中存在的“重政策轻法律,重部门管理而轻综合调控”的弊端,从而以法律的形式贯彻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促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能源法》的立法宗旨。委员们认为,用法律的形式、通过国家强制力体现国家的能源战略及长效能源政策、保障能源安全、规范能源管理体制,应作为《能源法》起草首要考虑的问题。立法中应当确立和体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理念。

    三是《能源法》的法律定位。委员们认为,《能源法》的定位需要综合考虑《能源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功能,还要考虑相关立法、执法实践等因素。尽管我国在能源领域制定了诸如《电力法》、《煤炭法》等若干单行法,《环境资源法》和《安全生产法》等领域也不同程度地涉及能源问题,但是,能源领域仍有很多实践活动还缺乏法律规范。因此,《能源法》的定位,比较恰当的应是能源领域的基本法。它必须区别于以往的单行法,根据国家的能源结构特点及供需矛盾,综合、宏观、系统地协调能源的生产、供应、消费和服务,既调整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也调整能源消费。《能源法》的根本任务是要规定能源领域的共性问题,确立较为系统的行为规范,与各个能源单行法既有分工,又相互协调,两者相辅相成。

    四是《能源法》的起草应当注重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以保证能源战略和政策的具体实施和落实。《能源法》中应确立一些原则、导向性的规则,但是更主要的还是要规定可操作的具体行为规范。应该把经过实践检验较成熟的能源政策法制化,对能源结构、效率、节约、环境承载等问题在《能源法》中都应有量化指标和时限的要求,防止法律规定过于虚化。应尽量在《能源法》中对有关重要制度和重大问题加以规定,而不宜设置太多的配套法规予以落实。同时,在《能源法》中还应建立和实施严格的问责追究制度,促进依法行政,加大违法成本,保障有法必依。

    五是确立统一权威的执法主体和监督管理机制。委员们认为,明确能源执法主体非常必要。纵观发达国家,无一没有专门的能源管理机构。我国的《能源法》也必须确立统一的执法主体,并建立严格、协调、统一的监管体制和机制,明确执法、守法和违法的界限,这样才能促进能源领域执法工作的协调,确保《能源法》真正得到落实。

    六是应规定能源领域市场化的基本框架和方向,以立法促进能源领域改革的实施。《能源法》的起草要注重推进改革、促进市场竞争,避免成为资源垄断的“护身符”。要界定清楚能源哪些领域或环节必须由政府控制,哪些可向市场开放。要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同时辅之以财税、投资、信贷等各种激励机制和强制机制,在法律层面上实现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的有机结合,推进政府规制行为的规范化。

    七是加强与能源单行法的协调。针对目前多部能源单行法都处于起草和修订状态的情况,委员们认为《能源法》起草工作亟待加快进度,以指导、促进相关单行法的修订。《能源法》不应拘泥于已有的能源单行法,不应受其内容限制,要克服过去部门、行业立法的局限性,进行大胆创新。能源单行法的修订应与《能源法》起草工作相互衔接,互相促进。

    此外,鉴于能源涉及面广的特点,委员们指出,《能源法》的调整内容需要有清晰界定,从而使立法的主体内容明确,避免与其他法律发生不必要的重复和冲突。委员们还分别就《能源法》应当调整的能源投资、生产、消费等各项活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能源与环境的相互协调、改善能源结构、建立安全稳定的能源供应机制、节能激励与刚性约束、高耗能企业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国际能源合作和能源科技政策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总体看,政协委员们对能源立法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对做好《能源法》起草工作很有启发和帮助。目前,《能源法》起草工作第一阶段的调研和课题研究工作正在顺利开展,为了加快《能源法》起草步伐,从6月份起,国家能源办已将《能源法》大纲的草拟与调研工作同步推进。下一步工作中,将结合人大议案、提案的办理,进一步举办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及社会公众意见座谈会等活动,认真研究、分析和论证各方意见,对可在《能源法》大纲设计、法律文本起草中体现的建议予以充分吸纳,切实使《能源法》立法工作成为一个发扬民主、科学论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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