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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日期:2008-07-21    来源:中国能源网  作者:冯丽雯

国际电力网

2008
07/21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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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家 电力

    需搞清的几大概念:
 
    1、 国电公司改制是国家电力体制改革中的一部分,不应再简单混为一谈,原因

    (1) 国电公司控制了全国的电网与大部分的配电;

    (2) 国电公司控制了(全资及控股)全国50%左右的发电设施及1/3的发电量;

    (3) 国电公司的政府职能尚未全部退出。 

    2、 如何改革国电公司取决于政府对国家电力体制改革的战略构思。

    2.1 参照各国改革经验均是自上而下,由政府及立法机构决策,企业根据新的立法规定的范围与期限内完成内部的改制。

    2.2 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制定应由国务院体改的部门设专门部门负责,实际上改革关键在于原则在于要不要建立电力市场,引进竞争机制,如决定要建立市场机制,需要

    第一步:电网分开/ 厂网分开 / 发电公司划分;

    第二步:组织监管机构,并规定其职能;

    第三步:制定竞争规则。

    3、 国家电力(能源)管理体制上存在的部分问题的讨论。

    3.1 关于改革进程中存在问题的建议:无常设机构专门协调电力体制改革相关政策,建议成立国务院能源办公室;无独立的政府及民间的战略研究机构协助立法--- 建议由计委宏观院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设独立机构。

    3.2 国电公司的愿望与国家战略决策之差别:国电公司作为改革方案的利益相关方--- 建议应回避参与决策。国家电力公司为企业自身利益希望影响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制定。保留国电公司一家全国大网的现状,就情理而言,无可厚非,也是正常的,换上哪一家自然垄断性质的企业情况一样。而关键在于国家战略决策与职能机构推行改革的目的与决心是以谁为受益方而定。如政府也希望既任裁判,又拥有比赛场的同时还不放弃参与竞争的机会,则改革就没有必要了。

    3.3 改革难度的分析

    3.3.1 电力行业垄断程度远高于交通及电信行业。

    3.3.2 经济技术上的发展,是打破垄断的必要条件(见小平文章)

    3.3.3 中央/地方及中央地方权力的平衡。

    3.4 电力行业对国民生产发展成本的影响

    电力消费者的定义企业与个人:

    (1) 个人的电力消耗在城市已经成为必须品,但电费与其总收入的比例不变,而其它隐形成本作为普通消费者无法计算.

    (2) 企业电力消耗常常占总成本中很大的比例,其中表现形式分为电量、供电贴费、增容费及接入设施建设费用,所以只讨论用电企业的电费负担则不足以说明电力垄断企业对于用电企业降低成本的制约。对于电力设施的安装与建设,设备的选定均由供电部门来决定。为本企业的利益(只要是国营)让用户多出钱,无论是法律上或是道义上均无责任。这一费用并未计入电价,而是由用电方计入了自身的建设、扩建成本中转移至消费方,企业及个人对这部分的成本的构成几乎是没有任何选择余地,所以只好少说为佳,但时有个人用户提出异议,但多为个体用户最终端的设施与服务质量的意见。而电力行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及所占比例则只记入了企业能耗中的电费,因无独立研究机构,其实际比例无从得知。

    4. 民间对于电力改革的反应:

    4.1 因长期电力行业技术性的实现了全面的垄断,几乎没有任何行外的研究机构存在。

    4.2 长期的政企不分,全行业的观念根深蒂固,以政府方式运行企业和企业方式经营政府职能的现象变本加厉。

    4.3 消费者根本没有选择的可能性,也就不再提什么意见了,特别是企业,包括用电企业和系统外的发电企业几乎很少有将电力局告上法庭的例子,最好的结果是打赢一个官司,接下来输掉十年的利润。

    4.4 因无独立政策研究机构,很多建议来自海外的金融机构,多数建议保留国电公司的全国电网,其目的只偏重于上市融资,因为这些机构对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并无兴趣。

    4.5 国电公司对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甚至是电网产权管理权分离并无反对意见,目前争论的主要焦点在于是否建立4至7个电力市场,组成分立的电网公司,还是保留国家电力公司一家管理整个电网的方案的选择上。国电公司为了能保住集团利益,提出全国大联网,作为全国性公司存在的理论依据。根据全国大联网一家管网的设计,原已形成的是五大电网为基础建立的五大集团公司就必须解散。但因国家公司没有能力从北京统管所有的电网输配电又提出了以省公司为实体的管理方式,东北电网只实行了几个月的时间就出现了东三省各省及电网间的市场壁垒。原来五大电网是为了克服中国政体与资源不平衡造成的省级壁垒而建立的。电力系统的管理层不应该不明了。

    5、 国电公司存在的基础,即如果全国大联网就必须由国电公司一家管理,多家办电一家管网理论逻辑上有误:

    (1) 全国联网但并不一定要由一个电网公司管理,其中无必然性。即使技术发展使全国联网可以实行,也可以通过局域网之间的契约关系及国家立法与税收机制的协调达到优化组合的跨网电力供应与资源配置。

   (2) 如全国电网一家管,即使厂网分开,也无法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市场竞争的原则应该是“买卖双方自愿平等”。如全国电网一家管,则只有买方的自由,卖方则没有其他出路。

   (3) 除非国电公司改制为一家非赢利的电力机构(返回到电力部),否则电力生产厂家与消费者的利益均无法得到保证,因为企业就是追求利润的组织结构,一个合法的处于绝对垄断地位的企业,在全力争进世界前五百强的过程中追求利润的欲望是无止境的,而且是合法的。全国大联网如可能获得的优势,将根本到不了消费者的手中。

  (4) 中国的电网目前几乎全部均为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所有,国电公司对电网所有权与管理权分制也无非议,但只是希望以“债券”的方式从系统外的投资者中搞到建电网的钱而已。但如果全国联网的电网的管理权只归国电公司一家所有,即使对电网的所有权进行股份制经营上市等各种改造,股东们对其管理公司的制约几乎无法实现。

  (5) 分为若干个集团公司管理区域电网,在电力部尚未解散前已经试点,其效果远好于近来以省为实体的运作。技术管理与结算体制上并无关键性障碍。

  (6) 中央集权国家推行有计划的市场经济,其管理形式不应允许任何可以左右其经济决策的垄断经济实体的存在。

    结论:如果中央决定进行电力体制改革,建立电力市场,则必须改变国电公司一家管网的体制。

    6、前体改方面的基本思路:

    1、 全国分为七大电网公司,均直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专营电网;

    ⊙运营网内抽水蓄能电厂;

    ⊙产权与管理权分离 --- 电网公司为电网管理公司;

    ⊙允许产权方与管理公司在国家电力管制机构条例的监督下,以管理协议界定权限、责任、义务及利润标准;

    ⊙允许产权方在管理公司违约或失职时,解除合约,通过竞标来选择其他管理公司(有条件的); 

    ⊙产权的所有权可重组或民营化(但要立法保证消费者利益)。

    2、 厂网分开:

    将国电公司现在发电企业分为2-3个全国性发电公司,建立国有发电企业进入七大市场,参与竞争。纵向分解,每个独立发电公司在每个网中所占发电量比例不得超过全网的20%。

    3、 建立特许权专营机制,防止形成垄断。

    新建电网公司只允许经营电网管理,新组建的发电公司只允许经营发电厂,不得经营设计院、工程公司、设备公司、维修公司、学校、医院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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