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今早在网站公布,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於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促进电解铝企业加快技术进步,降低能源消耗,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出了《关於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
通知明确,根据电解铝企业上年用电实际水平,分档确定电价。铝液电解交流电耗不高於每吨13,700千瓦时的,执行正常的电价;高於每吨13,700千瓦时但不高於13,800千瓦时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2元;高於每吨13,800千瓦时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08元。
通知指出,各地要规范电解铝企业与发电企业电力直接交易行为。铝液电解交流电耗高於每吨13,700千瓦时或未完成节能考核目标的,不得与电力企业进行电力直接交易;不高於每吨13,350千瓦时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优先支持其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通知强调,各地不得自行降低对电解铝企业的用电价格,已实行电价优惠的应立即纠正。同时,要严格执行对电解铝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收取政府性基金、附加和系统备用费的有关规定,不得自行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