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承担机制,促进惩防体系建设责任落实,安徽公司党组日前出台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规定》。
该规定突出了责任追溯原则,明确提出按照责任问题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分别追究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时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包括已经退休、退养或退居“二线”人员)。首先,领导班子集体负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在追究其集体责任的同时,追究该领导班子党、政、纪主要负责人(包括研究决定相关事项的会议主持人)的责任。其次,对集体决策时赞同不正确议题或对错误意见未提出反对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一并追究责任;对已经取得的荣誉予以取消,已经获得的经济利益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再次,对已经调离原单位或原岗位,但仍在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实施责任追究;不在公司管辖范围的,将责任追究意见及相关材料移送其现任职单位的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该规定明确了责任追究自启动程序,一旦发生了界定的11类具体违规违纪事件时,同级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立即启动既定的追究程序,开展案件提起、审核、调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报相关党组织或行政会议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