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是推进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现代化建设,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的一项日常制度。为规范、指导各地管理考核工作,2003年,水利部颁布了《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水建管〔2003〕208号,以下简称《办法》)。经过多年实践,近日,水利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实际需要对《办法》作了相应的修订,并于2008年6月16日正式颁布。
修订后的《办法》对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对象、原则、标准和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对河道、水库、水闸工程管理考核的内容和分值进行了调整,加大了“工程安全”、“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内容的权重和分值,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修订后的《办法》还增加了申报水利部考核验收的准入条件,将“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并通过验收”、“水库、水闸工程安全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经过除险加固达到一类标准;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达到设计标准”、“新建工程竣工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且主体工程验收后运行3年以上”等内容明确列为申报水利部考核验收的必要条件。
修订后的《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