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回答国外记者提问时,指出“我国电价实行政府定价,与美国本质上没什么两样。”这个说法表面上成立,其实却差得很远。国外的政府定价是管制定价,电价制定和调整有明确的方法和规则,比如实行燃料费率自动调整条款,发电企业在燃料费调整后可以先相应调整电价,然后再报政府和监管机构审批。电价什么时候调整,调多少等,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可以完成。企业与政府和监管机构主要协调电价制定和调整的方法和规则。目前我国电价没有制定方法,也没有审批程序,或者说有方法也不执行,电价什么时候调整,调整多大幅度完全取决于电力企业与政府的博弈和策略,所以国外的政府定价和我国的政府定价其实有天壤之别。应该说美国的电价是管制电价,我国的电价是政府定价。
电力市场改革中,参与市场竞争的电能的价格由相应的市场规则确定,这里不再考虑。对没有参与市场竞争或者自然垄断环节的电价,不管是中央政府还是省级政府,必须建立明确的制定(包括调整方法)和管理程序,这是电力市场有效竞争的基础。在发电侧市场双边交易模式下,如果输电价格没有明确的制定和调整方法,定价水平过高或者过低,都会引起交易电量扭曲,产生社会福利损失。西方管制经济理论和实践中提出了许多方法,如平均成本法,投资回报率法等。不管哪种方法,本质上没有太大的差异,效果也差不多。所以目前我国电价一定要明确选择一种方法。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曾经在“电价改革方案”,和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三个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电价制定的方法,但是,却没有执行。所以,目前我们的政策建议也可以说是建议政府执行原定的电价改革方案。 中国目前的电价是“堆”起来的。电价一直是根据历史水平以及需要的新增费用(燃料、建设、运营与维修成本,以及规定利润的平均值)而行政性地决定[[i]].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电价制定方法其实也包括电价调整方法。电价政策是选择电价制定方法后根据某些参数值计算得出的,一旦这些参数值发生变化,电价也必须相应的调整。目前我国电价政策中就没有这些内容,比如上网电价执行标杆电价是合理的,但是,当标杆参数发生变化后,标杆电价也要做相应的调整。由于缺乏调整机制,看起来合理的电价制定方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本来可以在标杆电价政策范围内进行的电价调整,现在却完全独立于标杆电价政策做人为的调整,这等于是宣布了标杆电价方法的失败。另外,我国也缺乏不同环节电价相对于物价指数变化的调整制度。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实践证明,“CPI—X”的确是一种先进的价格调整机制,它有助于被管制电力企业财务的适时平衡,减少了政府的行政开支,更重要的是,可激励企业主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从而真正创造出企业和消费者共赢的局面,提高了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在我国,电力输配售价格独立并按现代化的监管准则定期核定后,也可考虑逐步与物价指数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