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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建企业海外业务遇严规 重点打击不正当竞争

日期:2013-06-26    来源:中电新闻网  作者:本站整理

国际电力网

2013
06/26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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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建 竞争

    近年来,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逐渐加快,大量电力建设企业的“出海”战略也在稳步实施,但随着竞争日趋激烈,国内个别企业出现了诸多不规范的短期行为,影响了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国际形象,也妨碍了我国电力建设企业的整体发展。为规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海外经营行为,提升我国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商务部近期制定实施了《规范对外投资合作领域竞争行为的规定》(简称“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范畴以及即将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同时对相关的举报、维权等问题提出要求、给予建议。该《规定》的出台,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给出了指导和规范,打击不正当竞争的同时也保护了诚信守法的企业公民。与此相应,电建企业海外拓展的步伐将进一步规范。

    重点打击不正当竞争

    该《规定》鼓励企业通过正当竞争行为实现优胜劣汰,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同时明确了对外投资合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商业贿赂争取市场交易机会;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串通投标;诋毁竞争对手商誉;虚假宣传业绩;其他依法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同时,《规定》指出,企业应在严格遵守《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前提下,开展公平竞争,涉及的前提主要包括:承揽拟使用中国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   项目,在未取得有关金融和保险机构承贷、承保意向函前,不得对外承诺为项目提供融资;承揽合同报价金额5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工程项目(含我企业对外投资项下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参加投(议)标前按照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核准;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按期保质完成工程项目;开展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企业外派人员应当取得项目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的用工指标,并符合当地有关法律规定的用工比例,不得通过压低劳工成本获得各类对外投资合作项目。

    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提出,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投资合作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对违反本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对外投资合作经营行为将记录在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和机构。涉及企业3年内不得享受国家有关支持政策。《规定》还明确了实名举报制度:举报有关企业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报人应以实名向商务部提出,举报内容必须详实、准确,同时提交相应证据。此外,商务部可以委托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对外投资合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和认定。涉及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调查给予配合、协助。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关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维权方面,《规定》表示: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司法救济。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成功离不开自身项目管理水平的提升,因此,《规定》鼓励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项目决策机制和质量管理制度。对项目情况、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以及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科学决策。在海外投资的中国企业应遵守项目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重视环境保护,维护当地劳工权益,积极参与当地公益事业,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同时,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当安排外派人员接受职业技能、安全防范知识等培训,为外派人员办理出境手续并协助办理国外工作许可等手续,负责落实外派人员的劳动关系,承担境外人员管理责任,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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