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广西自治区物价局下达了广西第二批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政策,共有26家炼钢高耗能企业要支付高电价。
据介绍,差别电价政策是国家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有效地限制一些高耗能企业的发展,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为贯彻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广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广西横县西津钢铁有限公司等钢铁企业的落后生产能力和生产设备列入了关停和淘汰范围。经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决定,对广西横县西津钢铁有限公司、贵港市强力钢业有限公司、柳州鹿寨县江东福利冶炼厂等26家企业关停和淘汰装备的生产用电电价,在规定的大工业相应电价水平基础上,从2007年11月1日用电量起,每千瓦时提高0.15元,从2008年1月1日起每千瓦时提高0.20元。
广西自治区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执行差别电价后,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成本不用增加,而属淘汰类企业生产每吨钢的成本,仅电价成本这一项就提高了180元。成本的增加,将促使落后淘汰企业主动退出市场或进行改造,直至符合产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