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蒙东地区电力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规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加强蒙东地区电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督查工作,特制定《蒙东地区电力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规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东北监管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蒙东地区电力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规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东北区域电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督查工作,强化对电力建设工程突出问题易发频发等重点环节的监管,规范电力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包括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相关单位)的从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问题处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建立长效机制,严格执法执纪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蒙东地区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各方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前期立项第四条 严格履行工程建设程序,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定以及有关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条 对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进行如下处理:(一)对有上述情形的发电建设项目,进行通报,不予发放发电业务许可证,不予出具并网调试和新建机组转商业运营批复;(二)对有上述情形的电网建设项目,进行通报。
第三章 招投标第六条 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严禁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进行招标,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严禁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九条 严禁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十条 严禁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十一条 严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严禁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严禁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违反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以及其他违反招投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如下处理:(一)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二)对涉及招投标项目的招投标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 予行政处罚,要求责任单位按照其有关制度的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三)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对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案件线索,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十四条 规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建设各方电力建设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应认真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要求,强化内部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在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严格把关,保证电力建设切实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 严禁建设单位有如下行为:(一)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或者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二)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三)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四)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五)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六)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七)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八)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九)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第十七条 严禁施工单位有如下行为:(一)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设置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三)进行调试、运行时,未按照相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和试验方案,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以及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第十八条 严禁勘察、设计单位有如下行为:(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查;(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九条 严禁监理单位有如下行为:(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等行为。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工作体系。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制定重大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建立与东北电监局应急中心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施工单位要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源、危险部位、危险环节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和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以及其他违反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轻重,进行如下处理:(一)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二)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三)对因建设工程管理混乱导致工程建成后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的发电建设项目,将进行处理并不予出具并网调试和新建机组转商业运营批复;(四)对违反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的施工企业无电力设施安装、维修、试验许可证施工以及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等行为,按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监会主席第28号令)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五)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38号)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要求责任单位按照其有关制度的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六)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对在电力工程建设中,除违反上述规定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东北电监局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