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规定,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应当按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鼓励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相结合。新建住宅区内应当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供电部门负责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对新建住宅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电价实行供电到户、管理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
办法对新建住宅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住宅户均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不含90平方米)的按不低于4千瓦/户配置;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的(不含120平方米)按不低于6千瓦/户配置;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的(不含150平方米)按不低于8千瓦/户配置;150平方米以上的按不低于10千瓦/户配置。
住宅区的公共设施用房,按每平方米不低于40瓦配置;配套建设的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不低于80-100瓦配置;经营性用房按每平方米不低于100—120瓦配置。因特殊需要供电容量高于或者低于前款两项规定基本配置标准的,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部门双方另行约定配置标准。
《管理办法》还规定:供电部门应当确保24小时受理供配电设施故障报修业务。当供配电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当迅速处理,尽快恢复正常供电,保证居民正常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