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电监会《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华北电监局《华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华北电监安全〔2010〕10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应定期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经与有关电网调度机构和发电企业征询意见,现将华北区域京津唐电网及北京市、天津市电网、河北省南部电网和内蒙古西部电网调度范围内的已运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2012年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华北区域已运行发电机组2012年并网安全性评价计划包括24座发电厂(场),具体名单见附件。请列入2012年并网安全性评价计划的已运行发电厂(场),在认真做好自查、自检和整改工作基础上,自主选择合格的中介机构,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照本计划安排的现场查评时间,提前30天向华北电监局提交现场查评申请。
二、本计划中未包括新建、改(扩)建发电机组。2012年计划投产的新建、改(扩)建发电机组,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机组满负荷试运行完成后,及时向华北电监局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及相关材料,确定并网安全性评价时间。
三、未完成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新建、改(扩)建各类发电机组不得进入商业运行。已运行发电机组未按规定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或并网安全性评价不合格又未按期限及时完成整改工作的,将按照《华北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暂停该发电机组的商业运营。
四、有改(扩)建发电机组的发电厂,且已运行发电机组没有列入华北区域2012年并网安全性评价计划,可以将已运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与新投产机组评价工作同步进行,一并提出申请,具体由各发电企业自主决定。
五、请华北区域各电网调度机构、发电企业和各中介机构根据本计划安排,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做好并网安全性评价相关工作,共同维护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