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跨省跨区电能交易,进一步规范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秩序,根据《关于加强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监管工作的意见》(电监市场[2011]36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域电监局要依法监管,积极支持和促进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工作,发挥跨省区电网统筹资源、余缺调剂、保证供应、促进发展的作用,鼓励通过市场的方式在更大范围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
二、做好跨省跨区电能交易方案的审议工作。审议主要是为了及时掌握电能交易的相关信息,方案审议不改变交易的工作主体、工作流程和时间进度,审议工作不作为对交易方案的审核和审定。但对交易方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区域电监局应及时听取各方意见,予以指导和协调,保证电能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和科学性。
三、健全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备案制度。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交易合同、相关协议及交易执行情况的报备工作。当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实际开展情况与交易方案出现较大偏差时,组织电能交易的电力交易机构或电网企业应向电力监管机构专项说明。
四、加强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信息披露。各区域电监局应认真总结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经验,促进电力企业完善交易信息披露方式。支持电力企业建设和完善交易技术支持系统和信息披露网站建设,促进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
五、做好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分析评价工作。各区域电监局应按照有关规定,从资源优化配置、系统安全、交易公平、节能减排等方面对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提出合理的监管意见,按规定形成监管报告,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六、各区域电监局可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加强跨省跨区电能交易的监管工作。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电监会报告。
抄送:各省电力监管办公室,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