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2011年1月完成。根据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署的《保荐协议》,聘请中金公司担任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止。
2011年6月29日,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议案。公司经研究,决定聘请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的保荐机构,并于2011年6月30日与瑞银证券签订了《保荐协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因此公司与中金公司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协议。
中金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瑞银证券完成。瑞银证券已指派李宏贵先生、姜济卿先生担任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剩余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 持续督导期至 2012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