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是电力设施破坏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近年来,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形势严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盗用电能的现象在部分市县十分猖獗。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至2005年全省被窃电量6亿多度,损失电费2.5亿元,2006年发生盗窃电力设施案件1824起,频频发生外破事故,不仅造成电力设施破坏和国家财产的损失,还引发了停电、停产、火灾和触电事故,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经济发展。
为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参与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综合治理,发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中的管理职能,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启动立法计划,依据据安徽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了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条例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了社会综合治理项目,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条例也为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多种利益、司法机关裁判矛盾纠葛以及制裁涉电犯罪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