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和电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非法侵占、使用电能。近来年,鉴于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的事件时有发生,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及电能资源浪费,维护电力设施安全运行和全社会公平有序的良好供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力设施保护禁止下列行为: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高杆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高杆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禁止下列盗窃电能(以下简称窃电)行为:
(一)在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电能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开启法定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电能计量装置用电;
(五)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用电;
(六)故意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其他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销售窃电装置。
三、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的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严禁下列违约用电行为,如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二)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
(三)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
(四)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
(五)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
(六)其他违约用电行为;
四、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是一种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行为,对于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经查实的,除追缴应补的损失外,宿州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纳入个人诚信系统。对于窃电数额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或者制造,销售窃电装置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对人为故意破坏电力设施,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宿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公室)、市公安局、国网宿州供电公司,近期将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和反窃电专项行动。请广大人民群众和电力用户自觉遵守以上规定,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整改或不配合执法检查的行为,根据其情节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欢迎社会各界监督电力执法人员的行为,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和各种窃电行为。
七、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时间:2018年2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
举报电话:0557-3045110 监督电话:0557-3045485
宿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宿州市公安局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宿州供电公司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