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丹麦制定了集中供热的法规,城市供热规划由中央政府批准。
1MW(1.3t/h)以上的燃煤燃油供热锅炉改造成天然气或垃圾热电厂;热网工程费用可以从政府得到30%的补贴。
1990—1995年此期间批准建设的150-200万KW的新建电厂中,全部为热电联产。政府对热电工程给予利率为2%,偿还期为20年的优惠贷款(由当地市政府担保)。对使用天然气的热电厂,政府给予30%的无息贷款,在投产年内给予0.07克朗/千瓦时的补贴。五年期,政府每年拨款五千万丹麦克郎。
日期:2007-05-26 来源:国际能源网 作者:本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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