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确定的改革方向和总体目标,巩固厂网分开,逐步推进主辅分离,改进发电调度方式,加快电力市场建设,创造条件稳步实行输配分开试点和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全面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初步形成政府宏观调控和有效监管下的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
“十五”期间,电力体制改革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在电力企业重组、电价制度改革、区域电力市场建设等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颁布实施了《电力监管条例》,为电力企业公平竞争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保障。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囿于各个利益主体对改革的认识不同,以及全国“电荒”的客观现实,“十五”期间,电力体制改革并未完成预期的目标。
尽管如此,从市场层面来看,市场的自动调节机制已经被初步激活。全国大规模的“电荒”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抑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说明,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因而,在改革的道路上,不管我们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必须坚定信念,按照正确的路径推动电力体制改革不断向前。
“十一五”电力体制改革,是为了借助电力市场这个有效平台,来解决我国电力改革与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诸多矛盾和问题。所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落脚点仍然在建立电力市场、规范市场行为上。
从“十五”期间的电力市场化改革来看,尽管目前三大区域电力市场已经启动,大用户直供试点工作已经展开。然而,目前的电力市场还不能充分反映实际供求情况,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机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按照《电价改革方案》,我国电价改革的长期目标为:发、售价格由市场确定;输、配价格由政府制定。而目前,输、配、送三方仍然是电网企业一体经营,这种模式已经阻碍了电力市场化改革。
现实的情况是,电网企业主辅尚未分离,很难理清电网的成本和资产问题,输配成本目前还难以客观真实地反映出来。所以,“十一五”前两年,一是继续巩固厂网分开成果,抓紧处理厂网分开遗留问题,稳步实施电网企业主辅分离改革,以明晰电网的资产和成本,为进一步改革创造条件。二是加快电力市场建设,优化调度方式,着力构建符合国情、开放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与之相适应的是,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建立适应电力市场要求的电价机制。三是进行“输配分开”的前期调研工作,试点先行,逐步推开。
“输配分开”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关键一步。只有实现“输配分开”,才能培育更多的能够直接参与买电的配电公司,真正形成“多买多卖”的局面。只有实现“输配分开”,才能确定电网的投资回报率,吸引各种资本进入电网,进而实现多家办网。因而,“输配分开”的试点工作是“十一五”期间电力体制改革的核心之一。
由于长期受垂直一体化管理体制的影响,发输配售各个环节环环相扣,关系错综复杂,决定了“输配分开”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要求“十一五”期间的“输配分开”工作,必须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步步为营,确保电力体制改革万无一失。首先,要对输电网和配电网实行内部财务独立核算,这是输配分开的前提和保证。其次,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方案。再次,稳步开展输配分开试点工作。
农电体制改革是“输配分开”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推动电力改革的一个突破口。农电经历了“代管”和“上划”的种种举措后,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农电工作中的很多问题。唯有通过市场化改革,在明晰县级供电企业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改变企业代管理状态,规范县级供电企业改制、改组工作,培育独立的购售电主体,才能促进农电企业走上“自我调节”的健康之路。因而,开展深化农电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就显得十分重要。
其实,在电力体制改革的“路线图”上,并非只有市场建设一条“车道”,电力监管机构的能力建设同样需要同步推进。尽管目前国家电监会已经颁发了《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等八部规章,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市场秩序;然而,仅有此还远远不够,必须要建立健全各项法规。重中之重是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修订工作,因为如果没有这部根本大法的保证,电力监管活动将受到多方“掣肘”。
可以相信,只要电力体制改革沿着正确的路径不断向前推进,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就会迎来电力市场的积极回馈,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电力工业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