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传统观念和习惯的影响和束缚,水电开发投资者和运营商主要考虑的电站的收益问题,常常以国家或地方的利益为名,把牺牲移民利益当成“天经地义”的事。同时,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发生了严重的扭曲。一方面他们对水电开发带来的经济效益要以牺牲生态和地方持续发展为代价的事实心知肚明,另一方面他们也面临着GDP落后的压力和很难找到脱贫致富的出路的无奈和考验。为了能招商引资
,增加每年账本上GDP、财政收入等指标,获取上级的赏识和重用,往往容易不择手段,不惜降低招商引资门槛,甚至以牺牲地区和群众利益为“诱饵”。结果造成一些地方GDP、财政收入等指标一路飙升,而群众的生活和收入却并未改善和提高,甚至还可能产生 “倒退”现象。这种“移民致贫”现象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那就是在水电开发中对移民的补助和赔偿往往是一次性的,缺乏后期持续扶贫政策,以及为移民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
四是经济效益与生态环保之争。过去的水电开发受传统工业经济生产观念的影响,即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创造经济财富,完全或不同程度上忽略了水电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危害。我国西南地区既是水能资源富集区,同时也是水电开发地质环境风险最高的地区。
西南地区水电开发分别涉及到多处世界遗产地、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风景名胜区及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胜和省级自然文化遗产,不适当的开发正在严重威胁这些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旅游业的持续发展前景。若在开发过程中考虑不慎,将引发一些地质灾害,从而造成生命、财产以及工程效益的重大损失。而且有的水电工程项目已经给或将要给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带来严重的威胁。
西南地区水电建设“大跃进”的驱动力是急功近利的所谓经济效益。为此,许多地方不顾生态后果,不顾长远的电力市场变化,不顾流域生态安全,施工粗放,不作生态与环境补偿,留下无穷后患。不少水电站建于生态环境敏感区,河流梯级开发已造成部分河段断流,使干旱河谷更加干旱。同时,上游的电站建设,产生大量弃方,沿河就地堆放,严重影响汛期排洪,又为泥沙“创造”来源,上一级电站的弃方“帮助”下一级电站减少“寿命”。再如有的水电站建在已建成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核心区内,有的还企图建在世界自然或文化遗产地之内。这些地区一方面在呼吁建设生态屏障,一方面又在加剧自然环境退化,严重违背科学发展观。据资料介绍:长江上游、珠江上游、澜沧江、怒江等是我国急流性水生生物的重要栖息地,仅长江干流江段就有鱼类153种,特有鱼类44种,其产卵场都分布在这些江段。而现在遍地开花的建坝、大中小支流的梯级没有给这些特有鱼类留下一条生存空间。尽管社会上关于将一些河流作为自然保护区不再建电站呼吁声一直不绝于耳,然而,在经济利益的驱使和诱惑下,却往往行不通。以至于,水系密集的西南地区竟无一条河流可以作为部分水生生物安全的避难所。
水电开发面临的选择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了水电开发原则和指导思想:“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这可谓是今后水电开发的“行动纲领”。水电开发中的面临的诸多具体问题,都有待于在科学发展观和此行动纲领的指导下,在水电开发实践中以创造性思维和智慧,统筹兼顾各方利益,逐一进行研究讨论和解决,在工作中更加注重质量和安全,更加注重生态环境,更加注重移民群众的利益,更加注重节约资源,才能把我们的水电纳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一是水电开发要坚持走科学发展之路。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多年的不断摸索、反复实践和认真总结,科学发展已成为引领各项事业走上健康持续轨道的必由之路。水资源利用和开发,必须严格按照科学规律、自然规律,依照科学、严谨的程序进行认真调研、反复论证,在此基础上进行方案的科学民主审慎决策,杜绝各地急功近利的一哄而上的掠夺式开发利用,建立起科学有序、公开透明的水电开发利用的良性环境和机制,让利益相关方能够有效地知情参与,进而对利弊做出合理的权衡,使受到损害的利益群体和环境给予足够的补偿,实现对水电资源的公平、公开、科学、理性、可持续地利用。
二是经济利益与生态环境保护统筹兼顾。在水电资源开发和利用中,要严格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严把环评质量观,杜绝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等不正当行为扰乱了环评的客观公正性,妥善保护好由于水利资源开发引起的相关的生态环境问题,包括水生态环境以及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妥善解决好上游与下游水资源的分配,要妥善解决好流域开发过程中生态用水的保证问题,统筹兼顾经济效益与生态环境保护,寻求水电开发经济效益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最佳平衡点,实现水电开发经济效益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最大限度地发挥水电开发的综合效益。
三是为库区经济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毫无疑问,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触及和影响库区地方经济的发展,并以此为代价,造福其它地方。这就要求在水电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充分考虑库区地形、矿产资源等的分布情况,将水电开发效益纳入地区经济发展之中统筹考虑,加大库区基础设施建设,为发展库区特色产业,促使库区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农村劳动力资源转移创造条件,变库区水电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为促进库区地方经济实现健康、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提供可靠保障。
四是切实保障库区移民合法权益。在水电开发过程中,生态环境、移民问题已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并逐渐成为影响水电开发最主要的因素。这就要求在水电开发利用过程中,要转变水电开发利用的陈旧观念——以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为重,要求库区移民无条件地放弃和牺牲自身合法利益,支持和服务国家建设大局,逐步树立以人为本的水电开发利用新理念,将水电工程效益的逐步发挥同移民生存、生活条件和水平持续改善有机地结合起来,改变过去在解决移民问题上采取的一刀切和一次性赔偿的短期行为,积极探索和研究移民安置、后期扶持和遗留问题处理的长效管理和保障机制,走开发型移民之路。不断扶持移民发展生产,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增强移民长期增收的能力,推进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是积极出台有利于水电开发利用的利税政策。水电开发利用要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还需要建立健全有利于水电开发的投资分摊、市场联动机制,以及有利于水电可持续利用开发的利税政策。一般来说,大中型水电工程不仅具有发电赢利的收益,而且具有防洪、灌溉、航运、供水、养殖、旅游等综合效益,因此,应按照不同主体受益的大小合理分摊水电投资,克服过去水电投资主体单一,矛盾集中的弊端,建立健全水电开发的合理分摊投资机制,充分调动各方投资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水电的综合效益。与此同时,在逐步实施“全国联网”和“竞价上网”的电力改革的大趋势下,不仅要重视大型火电与电网建设的协调发展,更要重视大型水电资源开发与电网的统一规划、协调发展,以保证全国发电送出和供电的安全。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确保优先利用水能资源,并把电网调度与流域梯级调度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挖掘水电的调节性能,从而实现水能资源的最优综合利用。此外,在制定电价政策时,要充分体现水电有别于火电的特殊性,适当加大水电容量电价的比重,出台公正、优惠水电价格政策,以体现对水电投资者及水电社会公益功能的支持和回报。在制定新的能源的增值税政策时,应适当降低水电增值税,将减免部分税收用于建立水电发展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妥善解决库区移民遗留问题,对于加快水电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惠及地方利益,提高社会效益,具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