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从1960年代开始发展民用核电,现有19台核电机组,装机容量约419万千瓦,发电量占全国电力总供电量的2%,在建核电机组5台,装机容量约300万千瓦。出于发展本国核技术和其他政治目的的需要,印度一直试图寻求在不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前提下,加入世界核贸易的可能性。
从2005年至2009年,在反复磋商下,美国和印度达成了印美民用核协议。美国同意向印度出口民用核技术和核燃料,并允许印度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监督下对核废料进行处理和再利用。该协议还需要一些配套政策的制定才能正式生效。
印度核损害民事责任法案的出台
印度于1962年颁布《原子能法》,其中并未涉及任何与核事故责任和赔偿相关的内容。同时,印度也不是巴黎公约或者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印度现有核设施的所有权或主要所有权都属于印度中央政府,因此,印度中央政府对核设施的责任问题负责。
在当时印度的核法律框架下,外国供应商可能要面对无限赔偿责任,也因此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险保障。美印核能协议因印度缺乏限定私营企业赔偿责任的制度而迟迟无法落实。
为了尽快促进印美核协议最终生效,进一步为印度进行国际核交易扫清障碍,印度政府于5月7日向议会正式提交了《核损害民事责任法案》草案。在经过长期争议和做出较大修改后,核电运营商的最大民事赔偿责任确定为150亿卢比(约合3.22亿美元),该法案最终于8月25日被印度人民院(下院)批准。
印度《核损害民事责任法案2010》的内容
印度《核损害民事责任法案2010》中的关键内容总结如下:
1. 运营商对核事故负严格责任(重大自然灾害、战争和恐怖事件除外)。
2. 赔偿范围包括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收入损失、环境恢复、预防性措施、其他经济损失。
3. 赔偿限额:(1) 单次事故最高限额为3亿特别提款权(约合4.5亿美元)。(2) 不同类型运营商责任不同。其中大于10MW的反应堆单次事故下运营商的最大责任是150亿卢比(约合3.2亿美元)。
4. 主观诉讼时效为3年,对于财产的客观诉讼时效为10年,而对于生命丧失和人身伤害的客观诉讼时效为20年。
5. 如设备和服务存在缺陷导致事故,运营商可向相应的承包商和设备供应商追偿。
6. 运营商应在其核设施运营前购买保险或其他财务保障,以满足核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要求。
7. 出现核事故时,将由中央政府指派的索赔专员或索赔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理及赔偿。
印度《核损害民事责任法案2010》的主要争议
印度这次公布的《核损害民事责任法案2010》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发生核事故的赔偿限额;二是外国供应商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
(一) 赔偿限额的争论
印度的《核损害民事责任法案2010》关于赔偿限额是争论的一个焦点。印度政府最早提出议案时的赔偿限额为50亿卢比(约合1.1亿美元),但是遭到了反对党强烈反对,认为其额度过低。
印度1984年曾遭受世界上最严重的工业事故——博帕尔毒气泄漏案件,约1.5万人死亡,10万人受到严重影响。2010年,印度法院最终裁定美国公司赔偿约10亿美元,而这个数额被认为是远远不够的,近期在印度群众中引起了强烈的不满情绪。基于此,印度政府决定提高核损害赔偿限额至150亿卢比(约合3.2亿美元)。
2010年6月,印度人民党和印共(马)分别要求将有关核事故中的赔偿限额进一步修改为1000亿卢比(约合21.3亿美元)。
最终印度下院没有采纳印共(马)提出的高限额,采用了折中的150亿卢比的限额。这个限额和国际通行的限额是比较一致的,也是利益各方博弈的结果。
(二) 供应商责任追索
现有国际核损害赔偿法律框架普遍采用唯一责任原则。根据此原则,核事件的全部责任都归结于运营商,其他任何人包括供应商都不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少数国家不采用此种原则,如美国(经济归责)、奥地利等。部分法律专家对唯一责任原则也存在争论,认为该原则过分减轻了供应商的责任。印度的核损害赔偿法中第17条允许运营商向产品缺陷或服务缺陷导致事故发生的供应商进行追偿。对于该追责条款涉及的产品和服务供应商责任,国际核保险人认为难以获得保险保障。这在今后还会引发一系列争论。
影响及借鉴意义
印度的《核损害民事责任法案2010》作为其民事核损害赔偿责任的直接法律,是对1962年的《原子能法》中民事赔偿领域空白的重要补充。该法律对于印度而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一、明确了印度中央政府在民用核设施所有和运营领域的控制和主导地位;二、明确了核损害赔偿中的赔偿责任、限额、各方义务;三、为其日后加入《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铺平了国内法的道路;四、该法律的建立将大大推动印美民用核协议的生效。对于外国供应商,此项法律的作用在于:一、明确了印度民用核电市场的责任限额;二、杜绝了外国资本控股印度核电设施的可能性;三、对供应商的追索权仍将是一个棘手问题,有待于通过其他的途径或方式进行解决。
对于核保险市场而言,该法律的建立将直接促进印度核共体的建立。印度国有再保险公司GIC Re已经明确表示,在核损害赔偿立法生效后,将以管理公司的身份促进印度核共体的成立。印度其他保险公司多已表示支持,并将为印度核共体提供承保能力。
对于我国的核损害赔偿立法而言,同样具有借鉴意义。印度的核损害赔偿法的出台背景和我国国函44号及国函64号类似,都是由于采购中涉及外国供应商的第三者责任问题而出台的。印度的立法,以国际核损害公约为蓝本,结合本国特点建立了相应的法律。虽然其赔偿限额受到争议,但基本可以与国际水平相接轨;采用索赔专员和索赔委员会的方式也回避了地方法院对核损害判决理赔能力欠缺的问题。虽然其法律还有不十分明确的地方,如赔偿分项限额、赔偿顺序等,但赔偿框架和基本要素已经建立。我国虽然没有加入任何国际核损害赔偿公约,但面对国内核电发展的大形势,也应积极借鉴核损害赔偿公约和各国法律,尽快出台我国的核损害赔偿法,弥补法律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