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国电集团公司2007年第四次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此前,根据工作需要,集团公司党组研究决定: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朱永芃同志兼任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这是集团公司企业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项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在集团公司层面得以建立,集团公司企业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集团公司成立四年来,在党组的高度重视和有力支持下,按照国资委对建立健全法制工作的总体部署,围绕集团公司中心工作,经过公司系统各单位和全体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基本构建起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职能体系和重要规章制度体系,使法制工作与企业的发展保持同步,为集团公司的改革、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2006年集团公司本部、长源荆门热电厂及菏泽发电厂被评为中央企业“四五”普法先进单位,长源荆门热电厂还被评为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公司系统法律事务工作者中被评为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1人,中央企业“四五”普法先进个人3人,中央企业法律事务先进工作者1人。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既是集团公司四年来企业法制工作发展的重大成果,也是集团公司党组为了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法制建设,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保障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方案》提出了集团公司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目标,制定了实施工作规划,明确了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及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根据《方案》,集团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工作的组织建设,加快完善公司全系统各企业法律工作的组织体系。同时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的培训和培养工作,充实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大力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方案》强调,把长远目标与近期目标有机结合起来,以求真务实的态度,从国有企业的实际出发,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务求实效,扎扎实实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实现推进国有重点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积极开拓和大胆创新,创造必要的条件,从政策层面上加强对基层企业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指导和推进,在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逐步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方案》的审议通过和贯彻实施,必将大大促进集团公司企业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为集团公司中心工作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