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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门严控重点地区新扩建火电厂

日期:2010-06-05    来源:国际能源网  作者:本站整理

国际电力网

2010
06/05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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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火电 电厂 环保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环境保护部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严格控制重点区域新建、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厂,在地级城市市区禁止建设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厂

  针对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等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环境保护部等九部门以增强区域环境保护合力为主线,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意见》要求到2015年,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

  《意见》除对重点地区新扩建火电厂提出严格要求外,还要求提高火电机组脱硫效率,完善火电厂脱硫设施特许经营制度;完善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制度,制定区域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目标;完善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确保电力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按期完成;建立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新建、扩建、改建火电厂应根据排放标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建设烟气脱硝设施,重点区域内的火电厂应在“十二五”期间全部安装脱硝设施,其他区域的火电厂应预留烟气脱硝设施空间;加大颗粒物污染防治力度,火电厂应采用袋式等高效除尘技术。

  《意见》还要求加强能源清洁利用,改善城市能源消费结构,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继续推进清洁能源行动,积极开展清洁能源利用示范。推进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发展农村清洁能源,鼓励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大力发展农村沼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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