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工作部署,加大电力建设工程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力度,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在电力行业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集中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范围
(一) 检查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建设中直接涉及人民财产安全、电力系统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
强制性条文内容以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为基础,以现行建设标准中最新强制性条文为准。
(二) 检查范围
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的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电工程、装机总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工程、装机总容量在4万千瓦以上的风电工程、电压等级在330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以扩大内需项目为重要检查对象。
二、检查工作安排
在电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前一阶段排查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扩内需电力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开展相关检查工作。
(一) 检查阶段(2010年6月-7月)
电监会区域电监局商各相关城市电监办会同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所属有关电力工程项目检查工作。
电监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选择待查电力工程项目,并根据选定的工程项目组织有关专业机构、电力勘测设计、施工等单位的专家组建检查组,分赴有关省区抽查典型工程。
(二) 整改总结阶段(2010年8月-9月)
电力建设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等有关各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工程属地电力监管机构、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有关要求
1. 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的检查,对进一步提高电力工程建设各方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意识,规范电力建设行为,切实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管理与监管,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这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2. 电监会区域电监局商各相关城市电监办会同地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检查工作,并于2010年9月底前将辖区检查工作报告报送电监会、住房城乡建设部。
3. 检查工作要坚决避免搞形式主义、走过场。通过查阅工程勘察设计资料、施工、监理记录,查看施工现场等方式,进行深入、细致检查,确保检查工作扎实有效。
4. 检查工作要注意保障安全,尽量减少对工程正常建设施工秩序的影响,不增加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负担。
请各单位于6月12日前将此项工作联系人姓名、职务和联络方式(格式见附件1)报送电监会输电监管部,并请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同时报送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的检查条件范围内的电力工程项目一览表(格式见附件2)。
联 系 人:郭涛 电监会输电监管部
联系电话:010-66597399 传真:010-66021913
e-mail:tao-guo@serc.gov.cn
联 系 人:张磊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联系电话:010-58933022 传真:010-58933901
e-mail:zhanglei@mail.cin.gov.cn
附件:
1. 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2. 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电力工程项目一览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