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有关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发文字号】 电监政法函[2009]2号
【颁布时间】 2009-01-09
【实施时间】 2009-01-09
【法规编号】 87013
[正 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有关问题的批复
福州电监办:
你办《关于请求电监会出台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政策的请示》(闽电监综〔2008〕87号)收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我会要立足电力监管职能,进一步创新和完善电力监管机制和方式,使电力监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经研究,支持你办共同组织落实以下工作:
一、促进电网公平开放,选择部分大型企业开展发电企业与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
二、开展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支持水电开发利用和农村电气化建设,促进福建农村和县域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推动福建省电网辅业改革,规范电力工程施工市场,减少用户用电成本,维护消费者权益。
四、鼓励福建与南方电网及周边省区电网的联网,促进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督促电力企业为海峡西岸经济发展做好电力供应和优质服务工作。
五、进一步做好电力安全监管工作,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的监管管理,加快电力应急管理平台建设,支持和指导福建大中型水电站的安全监测和补强加固,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安全的电力保障。
六、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监管工作,加大对非法自供区、直供电的清理整顿力度,规范供用电市场秩序,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创造良好的供电服务环境。
七、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和我会《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确保福建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上网,促进福建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健康发展。
八、鼓励闽台电力企业、行业协会(公会)之间开展电力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和研究向金门、马祖供电工程工作。
九、指导福州电监办开展地方发电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电力施工企业质检员、预算员等相关人员岗位培训,进一步提升电力企业服务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十、建立重大信息和情况沟通机制,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多层次的联络沟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