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颁布部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颁布时间】 2009-07-27
【实施时间】 2009-07-27
【法规编号】 237699
【正 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促进和规范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提高合同谈判效率,按照《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充分组织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09-0513)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09-0514)(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和大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要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认真推广使用《示范文本》。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大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开展直接交易时,应参照《示范文本》签订购售电合同和输配电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二、有关各方应将所签《合同》分别报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有关各方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三、《示范文本》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使用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市场监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GF-2009-0513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试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二○○九年七月
使用说明
一、《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适用于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参加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双方签订购售电合同。
二、《示范文本》主要供合同双方签订长期(一年及以上)购售电合同时使用。
三、《示范文本》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1],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四、《示范文本》仅处理与购售电有关的商务问题,所有关于电网、发电厂、大用户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纳入并网调度协议和供用电合同。
五、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目 录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第2章 双方陈述
第3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4章 电能交易及辅助服务
第5章 供电方式
第6章 电能计量
第7章 交易电价与电量结算
第8章 电费结算和支付
第9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
第10章 合同违约和解除
第11章 不可抗力
第12章 争议的解决
第13章 适用法律
第14章 合同生效与期限
第15章 其他
附件一:直接交易购售电量计划(甲方侧)
附件二: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
(合同编号: )
直 接 交 易 购 售 电合 同
本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签署:
购电人(甲方即大用户):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2]的 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 ,住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售电人(乙方即发电企业):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税务登记号:,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双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
收件人:电子邮件:
电话:传真:邮编:
通讯地址:
乙方名称:
收件人: 电子邮件:
电话:传真:邮编:
通讯地址:
鉴于:
(1)甲方在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 千伏(kV),总用电容量为兆瓦(MW)或变压器容量为兆伏安(MVA)的用电企业。
(2)乙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的发电厂,装机台数为台,分别为 兆瓦(MW)
台(年投产)、兆瓦(MW)台(年投产)、兆瓦(MW)台(年投产)、兆瓦(MW)台(年投产),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营。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直接交易实施方案,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1.1.1计量点:指经甲乙双方及输配电服务方确认的本合同中直接交易购售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
1.1.2合同电量:指经甲乙双方协商,由本合同约定的直接交易电量。
1.1.3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电力监管机构确认。
1.1.4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5不可抗力(视情况选择适用):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3]。
1.2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 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 双方陈述
2.1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电力业务许可证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1.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2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3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3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 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1按照本合同购买并使用乙方提供的电量;
3.1.1.2获得乙方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生产计划和检修计划及调整信息;
3.1.1.3与乙方协商制订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发电生产计划和设备检修计划;
3.1.1.4查阅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关口计量数据;
3.1.1.5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和赔偿金。
3.1.2 甲方的义务包括:
3.1.2.1按照国家有关用电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
3.1.2.2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用电负荷、用电计划等信息;
3.1.2.3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合同约定调整电量计划;
3.1.2.4向乙方提供电量费用结算服务;
3.1.2.5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直接交易电量电费、违约金和赔偿金。
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 乙方的权利包括:
3.2.1.1获得甲方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生产计划和检修计划信息;
3.2.1.2查阅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关口计量数据;
3.2.1.3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直接交易电量费用、违约金和赔偿金。
3.2.2 乙方的义务包括:
3.2.2.1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电量;
3.2.2.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
3.2.2.3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信息;
3.2.2.4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合同约定调整电量计划;
3.2.2.5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3.2.2.6向甲方提供电量费用结算服务。
第4章 电能交易及辅助服务
4.1甲乙双方同意,自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甲方从乙方购电总量为兆瓦时(MWh,计量侧为甲方侧),年度购电量分月计划见附件一。
若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的每年8月,双方可根据当年电力供需实际情况,在协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当年年合同电量及剩余月份的合同电量,形成书面协议;每年10月底以前,双方应协商确定下一年度的合同电量,并于11月底以前签订下一年度的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
4.2甲方最大负荷兆瓦(MW),最小负荷兆瓦(MW),年度平均负荷(即乙方直接交易容量)兆瓦(MW)。
4.3由于甲方原因,预计本合同约定的次月直接交易电量发生变化,双方最迟于次月1日之前3日与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在不影响系统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月度间计划滚动平衡。甲方实际月度用电量与月度计划电量偏差在+3%以内,视同无偏差。
4.4违约电量
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造成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占第4.1条约定的合同电量的比例低于97%,则低于合同电量97%的部分视为违约电量。
4.5乙方辅助服务按照《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提供。
第5章 供电方式
5.1双方经协商同意
5.1.1 [ ][4]通过电力公司/电网公司
千伏(kV)线路供电。
5.1.2 [ ]通过甲方或乙方/和乙方已有 千伏(kV)
线路供电。
第6章 电能计量
6.1本合同电量以甲方与所在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电网企业已签的《购售电合同》中所注明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准(详见附件二)。
6.2本合同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甲方与所在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7章 交易电价与电量结算
7.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直接交易电量电价由双方协商确定,详见附件一,网损电价按附件一电价执行。
7.2电网的输配电价在甲乙双方与电力公司/电网公司另外签署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中明确。
7.3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结算原则为“月度结算,年度清算”。
7.4月度甲乙双方直接交易电量结算按如下方式计算:
7.4.1当甲方月度用电量大于等于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的103%:
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103%;
7.4.2当甲方月度用电量小于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的103%:
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甲方月度用电量;
7.4.3 乙方按照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进行结算。
7.5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清算按如下方式进行:
7.5.1 若乙方年度上网电量小于甲方累计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且小于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则按照乙方年度上网电量作为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进行清算。
7.5.2若乙方年度上网电量大于甲方累计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且小于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则按照甲方累计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作为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进行清算。
7.5.3 若乙方年度上网电量大于或等于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则按照甲方累计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进行清算。
第8章 电费结算和支付
8.1直接交易电费=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价。
8.2双方协商同意[5]:
8.2.1 [] 甲乙双方直接结算。
8.2.2 [] 甲乙双方委托承担输配电服务的电力公司/电网公司进行结算。
8.3若采用8.2.1条方式结算,则结算流程如下:
8.3.1甲方预付电费,双方协商预付周期,余额低于该周期预付电费的25%时,乙方负责提醒甲方续费,如余额为零,乙方不再继续提供直购电量,直至甲方恢复续费,由此产生的年度电量偏差视为甲方原因产生的偏差。
8.3.2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7.1条确定的电价,根据直接交易计划,以 日为周期向乙方预付电费,次年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乙方在收到甲方预付电费后,向甲方开具《预付电费收据单》,并传真给甲方,原件以特快专递同日寄出或派人直接送达[6]。
8.3.3 双方委托承担合同电量输配电业务的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出具结算电量数据。
8.3.4 乙方应在收到承担合同电量输配电业务的
电力公司/电网公司结算电量数据后,对直接交易电量在2个工作日内准确填制《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单》,并传真给甲方。
8.3.5 甲方在收到乙方传真的《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单》后应尽快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收到传真后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修正后,乙方将修正后的《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单》传真给甲方,如甲方在收到传真后 个工作日内不通知乙方有异议,则视同已经确认没有异议[7],原件以特快专递同日寄出或派人直接送达。
8.3.6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达给甲方。甲方收到正确无误的《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直接交易电费结算单》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后,在 个工作日内,退回乙方开具的上一周期《预付电费收据单》原件。
8.4若采用8.2.2条方式结算,则相关约定在另行签署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中明确[8]。
8.5存在异议的电量和电费不应影响无异议部分的电费结算和支付。
8.6输配电服务费(过网费)和网损电费的结算在甲乙双方与电力公司/电网公司另行签署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中明确。
8.7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应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合同双方提供的银行帐户资料如下:
甲方:
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帐号: 。
乙方:
开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帐号: 。
当收款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开户银行或帐号时,汇入变更后的银行账户。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帐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第9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
9.1合同变更与修改
9.1.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方为有效。
9.1.2 合同期内,如甲方用电需求计划超出约定的合同电量,如果乙方能满足甲方需求,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合同期内,甲方用电需求计划低于约定的合同电量,如果乙方同意变更合同电量,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9.1.3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双方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购售电义务,双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
9.2合同转让
未经电力监管机构同意,甲乙双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合同或部分转让合同电量[9]。
第10章 合同违约和解除
10.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他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违约的处理原则
10.2.1 违约方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支付违约金、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0.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2.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该方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10.3对于4.4条中的违约电量,责任方按元/千瓦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违约电量×元/千瓦时
10.4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双方约定:
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10.5除另有规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将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如果在通知发出后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0.6合同解除
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另一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一方未及时支付或预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收到另一方书面通知后日内得到纠正;
(2)乙方持续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发电;甲方持续
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用电;
(3)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4)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10.7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11章 不可抗力
11.1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确定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1.1.1 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理需要;
11.1.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11.1.3 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1.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1.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双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事件给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因此而扩大部分的损失。
11.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则双方首先应努力调整当年余下的发电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当年的结算电量接近当年的年合同电量。
11.5不可抗力造成的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日,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并报各自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12章 争议的解决
12.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10]:
(1)双方同意提请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3章 适用法律
13.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4章 合同生效与期限
14.1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
(1) 双方已与有关电网企业签署《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合同号 )[11];
(2) 本合同相关的试点实施方案已通过国家电监会等单位审定;
(3)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 已向各自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完成相关备案流程。
14.2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第15章 其他
15.1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5.2合同附件[12]
附件一:直接交易购售电量计划(甲方侧)
附件二: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
本合同附件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合同正文与附件之间产生解释分歧时,首先应依据争议事项的性质,以与争议点最相关的和对该争议点处理更深入的内容为准。如果采用上述原则后分歧和矛盾仍然存在,则由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合同目的协商确定。
15.3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并且取代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进行的任何讨论、谈判、协议和合同。
15.4通知与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
15.5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5.6本合同签订后,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之间已经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电网企业与用户之间已经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互为补充;当《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政府、监管机构协调。
15.7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5.8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送有关部门备案清单如下:
送 电力监管机构[13], 2份;
送 , 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年月 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年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一:
直接交易购售电量计划(甲方侧)
(年 月 日 时 分至年 月 日 时 分)
单位:兆瓦时(MWh);元/千瓦时
月份
月度小计
电量
电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年度
小计
附件二:
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
表1、直接交易下网电量计量关口表(用户侧)位置
序号
变电站(所)名称
线路名称
电压等级
(kV)
开关编号
1
2
....
表2、直接交易上网电量计量关口表(电厂侧)位置
序号
电厂(站)名称
线路名称
电压等级
(kV)
开关编号
1
2
....
[1] 在正式合同文本中,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等均应为确定值,以免由此产生争议。
[2] 《示范文本》中符号“ / ”表示其左右波浪线上的内容供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3] 此处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不可抗力,双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4] 《示范文本》中符号“[ ]”表示其后的条款为选择条款,由双方在方括号中打“√”选择。
[5] 仅可择一。
[6] 此为送达方式举例。也可采取双方协商确定的更为便捷有效的方式送达。
[7] 此为确认方式举例。也可采取双方协商确定的更为便捷有效的确认方式。
[8] 如本条生效,则删除第8.3条。
[9] 因技术原因,乙方参与直接交易机组无法完成本合同电量,由直接交易机组同厂内的其他机组代为完成,不视为转让合同电量。
[10] 仅可择一。
[11]如采用5.1.2条供电方式,则删除本条。
[12] 实际签订合同时,附件应完整、准确、清楚、不得省略。
[13] 指大用户与发电企业各自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
GF-2009-0514
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
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试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二○○九年七月
使用说明
一、《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适用于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参与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大用户、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三方之间签订的输配电服务合同。
二、《示范文本》主要供合同三方签订长期(一年及以上)输配电服务合同时使用。
三、《示范文本》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合同三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1]。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四、《示范文本》仅处理与购售电及输配电有关的商务问题,所有关于电网、发电厂、大用户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纳入并网调度协议和供用电合同。
五、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三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目 录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第2章 三方陈述
第3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4章 过网电量和负荷
第5章 供电方式
第6章 输配电价和辅助服务
第7章 电能计量
第8章 电量结算、电费结算和支付
第9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
第10章 合同违约和解除
第11章 不可抗力
第12章 争议的解决
第13章 适用法律
第14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第15章 其他
附件一:年度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分月计划(甲方侧)
附件二:过网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
(合同编号: )
直 接 交 易 输 配 电 服 务 合 同
本输配电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
(1)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2]的 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号: ,住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2)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发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3) 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网企业,企业所在地为 ,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 电力监管委员会/局颁发的本合同所指输配电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税务登记号:,住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
鉴于:
(1)甲方在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千伏(kV),总用电容量为 兆瓦(MW)或变压器容量为 兆伏安(MVA)的用电企业。
(2)乙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座总发电容量为兆瓦(MW)的电厂,装机为台,分别为 兆瓦(MW)台(年投产)、兆瓦(MW)台(年投产)、 兆瓦(MW)
台( 年投产),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营。
(3)丙方在 拥有并经营管理 地区的电网。
甲、乙两方拟通过丙方完成购售电直接交易,三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的直接交易实施方案,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1.1.1 直接交易电量:指甲、乙两方协商确定,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由甲乙两方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约定的直接交易的电量。
1.1.2 计量点:指经合同三方确认的本合同中计量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
1.1.3 输配电服务费(过网费):指丙方输送甲乙两方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甲方向丙方支付的相关费用。
1.1.4 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电力监管机构确认。
1.1.5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6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3]。
1.2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 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2章 三方陈述
2.1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它两方陈述如下:
2.1.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1.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其他法律行为。
2.2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3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三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3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 根据已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有关用电服务。
3.1.2 根据本合同享受丙方的输配电服务,与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1.3 获得乙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2甲方的义务包括:
3.2.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电能质量。
3.2.2 事先向丙方和有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2.3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三方约定调整运行方式。
3.2.4 向丙方支付输配电服务费、国家规定由丙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3.2.5向乙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2.6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
3.3乙方的权利包括:
3.3.1 根据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并网调度服务。
3.3.2 根据本合同享受丙方提供的输配电服务。
3.3.3 与丙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3.4 获得甲方、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4乙方的义务包括:
3.4.1 向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4.2 遵守已与丙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
3.4.3 事先向丙方和有关电力调度机构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4.4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三方约定调整运行方式。
3.4.5 向甲方和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4.6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
3.5丙方的权利包括:
3.5.1 与甲方、乙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5.2 向甲方收取输配电服务费、国家规定由丙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3.5.3 获得甲方、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5.4 由于电网存在输电阻塞导致不同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不能同时完成时,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安排输电通道。
3.6丙方的义务包括:
3.6.1 遵守已与甲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已与乙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
3.6.2 按本合同合理安排电力调度,按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向甲方和乙方提供输配电服务。
3.6.3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调度、运行有关电力设备。
3.6.4 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满足甲方合理的用电需求。
3.6.5 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甲方和乙方披露有关电力调度信息。
3.6.6 向甲方和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6.7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
第4章 过网电量和负荷
4.1本合同各方同意,根据《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中的有关约定,丙方输送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为兆瓦时(MWh,计量侧为甲方侧)。年度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分月计划见附件一。
若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合同签订后的每年8月,三方可根据当年电力供需实际情况,在协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当年年合同电量及剩余月份的合同电量,形成书面协议。每年10月底以前,应协商确定下一年度的年购售电量,并与11月底前签订下一年度的输配电服务合同。
4.2甲方最大负荷为兆瓦(MW),最小负荷为兆瓦(MW),年度平均负荷(即乙方直接交易容量)为兆瓦(MW)。
4.3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合同三方协商结果,制定日直接交易上网电量发电计划曲线和日直接交易用电计划曲线,并分别下达给乙方和甲方执行。
4.4在任何时段,乙方实际运行曲线与丙方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包括临时调整曲线)所定功率允许偏差范围按照《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5如甲乙两方预计次月直接交易电量将发生变化,则最迟于次月1日之前3日与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协商,在不影响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情况下,进行月度交易计划滚动调整。甲方实际月度用电量与月度计划电量偏差在+3%以内,视同按照约定完成直接交易计划电量。
4.6违约电量
因甲方、乙方或丙方原因,造成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低于约定的合同电量97%时,低于合同电量97%的部分视为违约电量。
第5章 供电方式
5.1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同意:
5.1.1 [ ][4]通过丙方 千伏(kV) 线路供电。
5.1.2 [ ]通过甲方或乙方/和乙方的自有千伏(kV)线路供电。
第6章 输配电价和辅助服务
6.1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输配电价为,输配电损耗率为。批文标题及文号:。(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进行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
如通过甲方或乙方/和乙方的自有线路供电,则按另行签订的协议执行。
6.2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为。
6.3合同三方同意,在有关辅助服务单独核算政策规定出台之前,由丙方根据系统可靠性和电能质量标准的要求,组织提供辅助服务,甲方、乙方根据《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第7章 电能计量
7.1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以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所注明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依据(详见附件二)。
7.2计量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8章 电量结算、电费结算和支付
8.1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原则为“月度结算,年度清算”。
8.2月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
甲、乙两方月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按照《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中确定的原则进行结算。
甲方超出月度直接交易计划电量3%以上部分按目录电价的110%与丙方结算。
8.3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清算
根据《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中的电量清算结果,确定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
8.3.1 甲方与丙方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的清算
当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小于累计月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时,甲方需要与丙方进行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清算。
年度清算电量=累计月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
清算电价=目录电价×110%-(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直接交易电价
8.3.2 乙方与丙方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的清算
当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小于乙方实际已结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时,乙方需要与丙方进行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清算。
年度清算电量=乙方实际已结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
清算电价=上网电价×90%-直接交易电价
8.4输配电服务费的结算与支付
8.4.1 输配电服务费的计算
输配电费=过网直接交易电量×输配电价
(输配电损耗费=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价×输配电损耗率)
8.4.2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
8.4.3 丙方应在电量计量月的次月头 个工作日内按8.2条明确的原则,计算并填制《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输配电服务费计算单》并传真给甲方,《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传真给乙方,原件以特快专递寄出或直接送达方式分别送达甲方和乙方[5]。
8.4.4 甲方在收到丙方传真的《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输配电服务费计算单》、乙方在收到丙方传真的《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后应尽快进行确认。如有异议,在收到传真后 个工作日内通知丙方。经合同三方协商修正后,丙方将修正后的《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和《输配电服务费计算单》传真给甲方,《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传真给乙方,如甲、乙方在收到传真后 个工作日内不通知丙方有异议,则视同已经确认没有异议[6],原件以特快专递寄出或直接送达方式分别送达甲方和乙方。
8.4.5 输配电服务费的支付
丙方根据确认的《输配电服务费计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送交甲方。甲方收到已经确认的《过网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单》、《输配电服务费计算单》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后,在个工作日内,向丙方付清当期全部输配电服务费。
8.5电费结算
8.5.1 直接交易电费=过网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价
8.5.2 电费结算方式可选择由甲乙双方直接结算,相关约定在甲乙双方签署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中明确。
8.5.3 电费结算方式也可选择委托丙方结算,且丙方同意该项委托,按《国家电监会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供用电协议》、《购售电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8.5.4 异议的电量和电费不应影响无异议部分的结算和支付。
8.6付款方式
合同任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给本合同其他方的款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人民银行颁布《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支付。开户银行及账号为:
甲方: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丙方: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帐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第9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
9.1合同变更和修改
9.1.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三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
9.1.2 合同期内,甲方用电需求计划超出约定的合同电量,如乙方能满足甲方需求,可经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乙方不能满足甲方需求,可由丙方负责组织提供。
合同期内,甲方用电需求计划低于约定的合同电量,如果乙方同意削减合同电量,可在进行安全校核后,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9.1.3 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三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时,三方应相应变更本合同。
9.2合同转让
未经电力监管机构同意,甲、乙、丙三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合同或部分转让合同电量[7]。
第10章 合同违约和解除
10.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其他任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10.2违约的处理原则
10.2.1 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0.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外两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2.3 一方违约后,另外两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10.3违约赔偿
10.3.1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丙方年度实际输送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违约电量按 元/千瓦时进行赔偿。
10.3.2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丙方年度实际输送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违约电量按 元/千瓦时进行赔偿。
10.3.3 由于丙方原因,造成甲方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违约电量按 元/千瓦时进行赔偿;造成乙方年度实际过网直接交易电量低于合同电量97%时,违约电量按 元/千瓦时进行赔偿。
10.4除本合同其他各章约定以外,三方约定:
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还包括:。
10.5除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如果在通知发出后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6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外两方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
(1) 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一方未及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在收到相关方书面通知后日内得到纠正;
(2) 甲方持续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用电;乙方持续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发电;丙方持续日不能按照本合同安全供电;
(3)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4)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10.7甲、乙、丙三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甲方应赔偿乙方和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和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因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丙方应赔偿甲方和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11章 不可抗力
11.1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1.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日内向其余两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1.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三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
11.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三方首先应尽量调整当年发电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当年的结算电量接近当年的年合同电量。
11.5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 日,三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日内,三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解除本合同,并报各自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12章 争议的解决
12.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也可提请电力监管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8]:
(1)三方同意提请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13章 适用法律
13.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4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14.1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
(1)国家有关部门已审定本合同相关的直接交易实施方案;
(2)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已向各自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完成相关备案流程。
14.2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第15章 其他
15.1保密
甲、乙、丙三方均应保证其从另外两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外两方不得向任何第四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15.2合同附件[9]
附件一:年度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分月计划(甲方侧)
附件二:过网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3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三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取代所有三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15.4通知和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
15.5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5.6乙方与丙方已经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甲方与丙方已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互为补充;当《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政府、监管机构协调。
15.7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5.8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9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丙方执份,送有关部门备案清单如下:
送 电力监管机构[10] , 2份;
送 ,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年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年月 日
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日期:年月 日
签订地点:
附件一:
年度过网直接交易电量分月计划(甲方侧)
(年 月 日 时 分至年 月 日 时 分)
单位:兆瓦时(MWh);元/千瓦时
月份
月度小计
电量
电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年度
合计
附件二:
过网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甲方侧)
序号
变电站(所)名称
线路名称
电压等级
(kV)
开关编号
1
2
....
过网直接交易电量计量关口表位置(乙方侧)
序号
电厂(站)名称
线路名称
电压等级
(kV)
开关编号
1
2
....
[1] 在正式合同文本中,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等均应为确定值。
[2] 《示范文本》中“/”表示其左右波浪线上的内容供三方当事人根据实据实际情况选择。
[3] 此处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不可抗力,双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4] “[ ]”表示其后的条款为可选择项。
[5] 此为送达方式举例。也可采取双方协商确定的更为便捷有效的方式送达。
[6] 此为确认方式举例。也可采取双方协商确定的更为便捷有效的确认方式。
[7]因技术原因,乙方参与直接交易机组无法完成本合同电量,由直接交易机组同厂内的其他机组代为完成,不视为转让合同电量。
[8] 仅可择一。
[9] 实际签订合同时,附件应完整、准确、清楚,不得省略。
[10] 指大用户与发电企业各自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