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要约收购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颁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证监许可[2009]1003号
【颁布时间】 2009-09-25
【实施时间】 2009-09-25
【法规编号】 469809
【正 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要约收购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豁免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要约收购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豁免你公司因以资产认购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而增持1,587,914,543股股份,导致合计持有该公司7,439,736,939股股份, 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67.63%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你公司应当会同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