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
【颁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证监许可[2009]1002号
【颁布时间】 2009-09-25
【实施时间】 2009-09-25
【法规编号】 469805
【正 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等有关规定,你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已经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发行1,587,914,543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你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三、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五、本批复自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六、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