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决定
【颁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证监许可[2009]1023号
【颁布时间】 2009-09-28
【实施时间】 2009-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9952
【正 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决定
国投华靖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于2009年9月21日举行2009年第27次并购重组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审核。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方案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方案未获通过。
鉴于本次方案未获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通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对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方案作出决议,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