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安徽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的通知
【颁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颁布时间】 2009-12-25
【实施时间】 2009-12-25
【法规编号】 470747
【正 文】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安徽省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
安徽省报来的《关于安徽省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国投宣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的请示》(皖价商[2009]223号)和《关于请求核定我省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电网输配电价的请示》(皖价商[2009]24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国投宣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直接交易价格按照自愿交易、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确定。
二、安徽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标准为:基本电价执行安徽省电网现行销售电价表中的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标准;电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150元,其中,110千伏用户为每千瓦时0.129元,220千伏用户为每千瓦时0.109元。
三、有关各方应按照《关于印发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9号)要求,签订《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四、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电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