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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0-06-01    来源:本站整理  作者:本站整理

国际电力网

2010
06/01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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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法规名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8]98号

【颁布时间】 2008-07-10

【实施时间】 2008-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736

【正  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能源局(副部级),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
  
  (一)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具体包括: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能源国际合作。
  
  (二)将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核电管理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
  
  (三)将原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
  
  (四)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落实,提高国家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四)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六)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七)拟订国家石油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监测国内外石油市场供求变化,提出国家石油储备订货、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八)牵头开展能源国际合作,与外国能源主管部门和国际能源组织谈判并签订协议,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权限核准或审核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天然铀等)境外重大投资项目。
  
  (九)参与制定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和进出口总量建议。
  
  (十)承担国家能源委员会具体工作。
  
  (十一)承办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能源局设9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综合司。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人事、党群、监察、财务、资产管理、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能源行业统计、预测预警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能源重大问题;组织起草有关能源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承担能源综合业务;承担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四)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指导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科技进步和装备相关工作;组织拟订能源行业标准。
  (五)电力司。
  
  拟订火电、核电和电网有关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电力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六)煤炭司。
  
  承担煤炭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煤炭开发、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煤炭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煤层气开发、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工作。
  
  (七)石油天然气司(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承担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工作;拟订油气开发、炼油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国家石油储备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
  
  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国际合作司。
  
  承担能源国际合作工作;拟订能源对外开放战略、规划及政策;协调境外能源开发利用;承担机关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综合司。
  
  四、人员编制
  
  国家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30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国家能源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关系。
  
  (1)国家能源局拟订的能源发展战略、重大规划、产业政策和提出的能源体制改革建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报国务院。
  
  (2)国家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其中重大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能源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由国家能源局汇总提出安排建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3)国家能源局拟订的石油战略储备规划和石油战略储备设施项目,提出的国家石油战略储备收储、动用建议,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4)国家能源局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国家能源局意见。
  
  (5)核电自主化工作,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下,由国家能源局组织实施。
  
  (二)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业管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业管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三)国家石油储备中心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划给国家能源局管理。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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