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由于经济法律制度不完善,近几年由水电资源开发导致各种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明显增多,属于正常现象,无可厚非。发展是硬道理,发展过程出现的矛盾事实上在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制度体系走向完善。政府部门不能只承认矛盾的正面作用,而更应该去探究引起矛盾的各种因素,去完善各种制度。
笔者在参加联合国水电与可持续发展研讨会时发现,生态环境用水问题,即水环境问题、水生态问题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技术上很难有满意的答案。本文试图用经济学中的产权理论和契约理论来解决这个问题,并且暂且称其为第三补偿制度。
二、水电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关系
在所有的水工程中,水电工程是唯一的一项具有如下性质的工程:工程的实施结果不是水而是另外一个产业——电力。而其他水利工程实施结果都是水,从少水到多水、从清水到污水、从污水到清水、从多水到少水,这就是为什么水电会沦为边缘产业的缘故。
从投资主体来说,目前我国水工程中,水电是唯一许可私人投资的领域。而其他都是政府行为,从防洪、灌溉、供水、抗旱、水保等所有工程都属于政府投资领域,私人很少涉足,即使允许私人涉足的少许供水企业,也实行政府强管制措施。
水资源足生态环境的一个基本要素,改变水资源的原始状态,就会改变生态环境的现状,因此水电资源开发同样会改变生态环境现状(其他水利工程亦如此),加上水电投资主体是私人,相对集体和国有无产权出资人代表的企业具有更多的理性,追求利益最大化。水电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不足增加水头就是增加水量,前者通过加大坝体高度和加长引水路程解决,后者通过跨流域引水解决。这些都会加剧生态环境的改变,出现局部水环境的恶化。水环境扮演的第一个角色是资源供应者,第二个角色足接收器,接收废物,在某些情况下废物可以通过环境的生物或化学过程被分解,例如酿酒厂向河口排放的有机废料会被微生物分解为化学成分,而结果对河口是否产生不良影响依赖于很多因素,包括废物相对于接收河水量的多少,水温及河水的更新率等等。因此水电站引水开发造成水量减少,河水更新率降低会影响水环境接收器的功能。
综上所述,水电资源的开发对于大气环境来说是开发清洁能源,而对于水环境来说则带来了局部影响。
三、水电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研究现状
水的生态环境问题国外研究较多。国外对生态需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河流生态系统,从最初的满足河流某些特定功能,如航行,发展到结合水生生物的目标保护,到维持河流生态系统完整性的流量需求研究。Tom.Tietenberg(1992)从可持续发展角度进行研究,Hunter.C和Falkenmark等从水资源承载力角度研究。国内专家提出最小生态需水量和适宜生态需水量,这是从河流、环境、生态的角度提出的。流域水资源配置方向是经济用水和生态用水,前者带来国民经济服务价值,后者得到生态服务价值。冯尚友(1995)从生态经济系统进行研究,夏军(2002)从水资源的安全角度进行研究,其他研究学者也很多。笔者带领同事们对生态流量进行了调研,提出了生态流量标准,但在实际执行中这个标准是存在问题的,因为这是一个技术性标准,技术性标准往往刚性太强,例如,与正常降水年份相比,按此标准确定的生态流量太小;但与2003年干旱年份的河道流量相比,这个流量又无法满足,因此要确定一个标准来完全解决实际问题,看来不太可能。现实中许多水事纠纷和群众来信来访要求我们尽快合理公平地解决这些问题,这种转型期带有深层次矛盾的经济社会形势促使笔者求助于科学的方法,然而自然科学无法立即解决我们的问题,这里的难点在于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在自然科学无法解决目前难题的情况下,笔者发现任何一个生态环境问题到最后都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即人的权利界定和补偿,因而笔者转而求助于经济学方法,特别是制度经济学中的产权经济理论和契约理论。要解决这些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弄清楚的是水资源产权问题——确定水权,然后利用经济学中最灵活的契约理论中的原理解决,水权交易实际上就是契约理论的一种应用。
四、水权和有限水权
1.关于水权理论问题
国外对水权问题的研究和实践比较成熟,而国内关于水权理论的研究刚刚开始。国内研究水权制度理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水权的定义和制度解释;第二是水权的初始界定,即水权的分配;第三是水权的转让或市场交易。由于我国经济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因此目前有些研究都是基于历史和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上的。
经济体制还在演变过程中,我们的研究还需不断深化。笔者认为水权转让应包括水能水权、水量水权、水质水权、水体水权等。水权即是水资源的产权,我国水法规定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但这种所有权与常规物品所有权是有所区别的,常规物品经利益主体使用后,其性质、数量、质量基本不受影响,还是原来的有形物体,而水资源一旦使用后,数量就会减少,例如:人们灌溉,供水后,河道中的水量就减少。因此,国家水资源所有权体现在规划改变权,而使用权在于社区公众或企业。国家有权把水资源从一个利益主体中重新配置到另一个利益主体中,利益主体有义务服从国家规划改变的命令,但从经济上可以得到合理的补偿。
水电资源开发属于水资源开发的一部分,水电资源质量的优劣不仅与水资源量多寡有关,而且还与另一要素“水头落差”有关,综合两者才形成水能资源。因此它有其特殊性,与我国已有的水权研究成果有所差别,目前我国水权交易多是农业灌溉用水转让给工业城市生活用水,工业企业或城市政府出钱给灌区搞节水灌溉工程,这种交易主要足水资源量的交易,有别于水电资源的水权交易。
2.关于初始水权转让——水能水权转让
由于水能包括水量和水头两个要素,因此初始水能水权转让包括水量和水头两个要素的同时转让。由于我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前期水能水权转让仅仅是将水能资源使用权转让给私人,从国家所有者到个人使用者,转让的方式一般足有偿转让,包括协议转让、招标和公开拍卖。
3.关于后期水权转让——水量水权转让
水资源有别于其它自然资源的重要特性之一,就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多种重要用途,它既是人类生命的重要支撑要素,也是生态环境的主导因素,同时又是电力等其它行业的生产要素。以下三个因素导致水资源产权的后期转让问题。一是水资源的经济价值在各种用途中不一样,人的生命用水高于一切,而各种经济价值又无法通过市场价格来体现,因此出现了行政指令式的调度。二是由于水资源时空分布具有较强不确定性,降水量的丰枯不同,水资源的使用价值会有较大的差别,人类总希望把水资源配置到最高价值的用途上去,因而造成电站运行期的水权问题特别复杂,这种复杂性不能单靠技术解决,但可以通过制度解决。三是政府必须提供公共产品,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质量、数量,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会受社会需求影响,政府必须适应社会需求的变化而变化。这三种原因导致了水资源水权后期转让问题,由于后期水权转让具有强制性,因此笔者把这种情况下转让的水能水权和水量水权称为“有限水权”,即这种水权的使用在某种意义上说具有有限的特性。产生有限水权的根源是自然降雨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
五、“有限水权”的成因及经济学解决方法
1.有限水权的成因
(1)降雨不确定性
水资源年内年际变化的复杂性和对特定时点的不可预计性,将给流域内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风险,这是客观方面。从主观上来说,水资源水环境的质量对人们的效用值随着时间的不同而不同。水资源功能的不同价值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而不断演化的,因此,无论是从客观上还是主观上来说,在一个水电站开发建设期,要将今后50年运行中的水资源开发权一次性买断是不现实的。对50年电站运行期间的水资源再配置问题最好运用契约原理解决。
(2)信息不对称性
水电站运行的水资源再配置中一方为私人产权,另一方是公共产权(或称社团产权),这种契约形式与张五常先生研究的地主与佃农同样为私人产权的情况不一样,后者是通过农民之间的竞争、地主之间的竞争,在竞争和私产这两种局限下达成双方签约的条件。而水资源再配置中,由于一方是私产,另一方是公共利益,尽管在水能资源有偿转让时,水资源使用权已转让给私人,但由于下列原因,业主必须同意按公共利益再次配置水资源。①水资源的所有权足国家的,这个所有权的体现恰恰只有在水资源配置与再配置时才能体现,其它时间水资源产权所体现的都是使用权。②水资源再配置所增加的社会福利要大于原来的状况,一切资源配置的目的是使资源社会福利最大化。关键足在再配置中交换双方要谈判到最有效率点,而契约曲线认为最有效率点的轨迹是一条曲线,该曲线上每一点都满足交换的帕累托最优条件,也称为合同曲线。③业主是私人业主,而另一方即公共利益方由谁来代表进行谈判,这又是一个效率问题。私人业主间的契约谈判是假定“理性人”之间的谈判,而公共利益一方的代表不一定是“理性人”。在我国目前这种体制下,由于基层村级组织建设不健全,村级社区组织议事制度不健全,水资源又具有跨行政村的特点,要找到一个河流各利益相关者的全权代表着实不容易,因此容易发生暴力事情。
由于自然降雨不确定性和决策时信息不对称,可能会给农民带来较大的风险,为了避免风险,农民普遍要求保持水资源的原来状态,即使水电站开发后可能给他们带来防洪意义上的受益,也不同意开发。要打消农民的这种念头,确保水电项目的实施,只有化解农民的风险,把原来农民承受的风险通过一种对未来的确定补偿措施代替由于降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带来的不确定性,消除农民的疑虑,电站业主可以通过契约的形式承诺未来自己的行为,例如在发生干旱时,水库放水达到多少流量等,除此之外再实行经济补偿。
2.经济学的解决方法
(1)经济学的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由英国经济学家卡尔多在1939年提出,后由希克斯加以发展的一种理论。它的实质是:如果一些社会成员经济状况的改造不会同时造成其他成员经济状况的恶化,或者一些社会成员状况的改善补偿了其他社会成员状况的恶化,社会福利就会增加。希克斯发现在社会变革中,一个阶级或一些人蒙受损失是无法避免的,从而与帕累托最优状态发生矛盾,因而他进一步推进了卡尔多的“假想的补偿原则”。通过引水进行水能资源开发,确实对下游河道的年径流产生了人为的变化,这种变化对水坝与电站之间的人们和电站尾水以下的人们带来两种截然不同的福利影响,根据补偿原则,应该给予经济或其他方面的补偿,使其经济状况不致恶化。
非市场评价原则:水电资源开发三大补偿机制中,对资源采取的是市场挂牌、协议转让、拍卖等方式,对移民的补偿采用的足讨价还价办法,而对环境补偿不能采用前面两种办法,而是用非市场评价法。
①环境公益的情况
经济学家基于理性选择原则,假定消费者能够在缺乏市场机制的情况下,评估环境服务的价值。如果消费者相信通过某种方法,会使他的境况变得更好,他就可能愿意付出资金以保证这种改善的顺利进行,这种支付意愿反映了他对环境服务改善的经济评价。同样,如果某种改变使他的境况变得更糟,他可能会愿望承受这种状态的变化,但是要求得到某种补偿,这种接受补偿意愿反映了他对环境恶化的经济评价。这种支付意愿和接受补偿意愿足度量环境服务经济价值的一种普遍方法。
经济价值评估的支付意愿法(WTP)和接受补偿意愿法(WTAC)对决策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可以作为成本收益分析的派线以支持公共政策。
在现实中消费者不可能绝对肯定地知道环境资源的准确变化。而且消费者对于即将到来的结果可能有一个期望或概率集合。期望和概率是不依赖消费者的行为的,即该风险是外生的,不受消费者的控制。期望效用足风险和不确定状态下最流行的选择理论。期望效用取决于自我保护S(事前努力)和自我保险X(事后努力)。
这样消费者的经济问题就变为如何选择S和X以使他的期望效用最大化,即maxEU=Ⅱ(S,R)U(M-S-X)+[1-Ⅱ(S,R)]U[M-L(x)-S-X]式中M为财富,L是损失的货币表示,S和X分别是支出中的自我保护和自我保险。
②环境公害
假设随公害的升高,效用水平U(X,R)降低,于是有UR=aU/aR<0,URR=a2U/aR2>0,那么消费者模型可以写作:
V(M,P1,RO)=max[U(X,RO)M≥PX;RO已定]
此处V为间接效用函数
(2)经济学的契约理论
契约理论实际上就是风险配置理论,不同的契约其实质就是风险承担主体对风险承担大小分担问题。利益主体对风险预期有困难,可以通过契约形式将它固定下来,目的主要是降低风险,提高不可预期因素发生时的承受能力。按照张五常先生的观点,契约是将原来行为的软约束变成制度性的硬约束。
水电资源开发中的风险是由降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将水电开发中水资源对环境生态和对人的舒适度的未来影响放在一个契约内,以一定的权利和义务条款锁定风险,即目前弄不清的未来水资源的具体状况通过一系列的条件框架明确未来各种处理方法,以后遇到什么样的问题相应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契约虽然没有规定具体的情况,但其目标是很清楚的,即政府保证社会公平运行。水电资源开发中,要保证下游居民的用水权益,至于这种权益如何保证,要相机抉择,用契约理论为未来建立一个经过协商、谈判体现其公平性的正式制度。
(3)契约补偿制度的作用——降低交易费用
经济学家们有时喜欢扮演上帝并向人们展示完全信息世界中的各种最优契约模型。阿尔奇安(1977)认为即使有利可图,这些最优组织形式也不见得会被引入到现实中。“真正有考虑价值的是实际尝试的各种活动,因为是从它们中间而不是从一系列完善的模型化行动中选择出了成功。”“经济制度适应环境变化”,说明环境变化(外部变化)如何导致人们对新的契约形式的选择,如何导致原有契约的瓦解,在生态环境流量问题中,外部环境是充满不确定性的,所以要选择相对应的契约来规定未来的权力,即通过契约规定各利益主体的权利特别是在未来不可知状态下,拥有水权的预期权力。
发挥稀缺资源(水坝资源、水能资源)的综合效益——既解决供电,又能解决供水、防汛、抗旱问题,使水资源由低效综合利用转向高效综合利用。由于建立了新的风险规避和分担机制,这样有利于投资体制改革,由单纯国家集体投资或单纯民间投资转向国、民合营投资的制度演变,即水电站的私人物品部分由私人投资,公共物品部分由国家投资。同时约束政府部门项目审批行为和防汛调度部门工作的随意性,有利于小水电可持续发展。
六、水电开发中“有限水权”的几种形式
电站在发电运行后,水权再次转让发生在下列四种情况:正常运行期间环境生态流量问题;电力严重短缺状况;严重干旱期间;预报洪水来临期间。由于这四种情况水库运行受电网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控,电站业主将水权转让给其他利益主体,受益方可能是电力公司,也可能足下游居民和城市供水受益者。由于受益方的对象不同,因此需要逐一分析。
(1)生态问题中水权转让
这个问题不是自然天气造成的,是人为的影响,人类不可能因为保护原始大自然状态而放弃对“发展”的追求,但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行动一旦实施,就会带来大自然的负面影响,又会影响人类自身的福利状况。因此这里面是一个“度”的问题,人类在解决了技术、资金、市场等制约因素后,面临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足生态问题,生态问题包括:①水电站水库的建设改变了河流中的泥沙输移规律,增大了库中泥沙沉积,减少了对下游河道及河口地区的泥沙输送,进而引发整条河流上下游和河口的水文特征发生改变;②大坝阻断河流淹没了上游土地,产生了移民等问题;③水流进入库区,流速变缓,导致库中的水温分层和库底含氧水平下降,影响鱼类和水生生物的生长;④大坝改变上、下游河道的自然径流规律,变更了这一区域生态系统的物质基础,影响了生物多样性;⑤大坝还阻断了鱼类和其他的水生生物迁移,特别对回游鱼类的产卵产生极大的危害;⑥拦河坝等改变了河流的水动力特性,影响了河流中污染物的迁移、扩散和转化,从而导致河流纳污能力下降;⑦水库拦蓄影响了河道行水,以致不能满足河槽相对稳定的最低水量需求,造成下游河道萎缩,降低了行洪能力。目前浙江省水电开发中对生态影响最大的争论焦点是大坝下游河道流量变化问题,对于其它问题,大水电影响较甚,而小水电影响没有普遍性。
(2)电力严重短缺期水权转让问题
电力短缺,直接受损的将足电网公司,短缺带来的影响将是人民生活水平下降和生产建设停滞。在制度设计科学的条件下,电力短缺既带来企业主体经济效益损失,又引起巨大的社会损失。小水电处于山区县城内,由于小水电具有较灵活的启动并网发电特点,县电网公司一般将其作为唯一可以调度的电力资源,当大电网电力紧缺时,完全要依靠小水电顶峰,解决区域电力危机问题。然而小水电有其自身的优点和弱点,小水电发电过程实际上就是对自然降雨形成的小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
电力供需也有其自身特点,一般按照人类社会的生活和工作习性,有峰谷用电时段之分。电力资源需要按照电力供需的这种特点进行优化配置,因此,降雨形成水资源到再形成电力资源,最终对用户供电实际上已进行了两次资源配置,然而在这两次配置中,未必都会是优化配置。造成不优化的原因有二。①小水电受自然降雨影响有其自然属性,而电力供应是社会属性,人们的生活生产习惯无法在短期内适应自然属性,再次缺电毕竟是短期内的矛盾,改变长期形成的习俗去适应短期矛盾,并没有多少价值。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足浙江安吉赋石电站和老石坎电站在2004年上半年电荒中运行中的经济损失,由于浙江全省实行的是峰谷电价,8:00~22:00时为峰电电价0.51元/kW.h,22:00~8:00时为谷电电价0.17元/kW.h,为了电网安全考虑和满足城区用电需要,该二座电站经常是峰电时叫停,谷电时叫发,这样本身干旱期水资源特别稀缺,而其用途却用发谷电,即稀缺资源低效率使用,造成了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经济效益从电站转移到了电网公司。②在持续性硬缺电的情况下造成低效率。从2003年以来,浙江省用电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平均用电负荷率不断上升。随着限电情况逐步严重,移峰填谷措施的到位,企业生产都转移到晚上11:00至凌晨1:00,全年累计平均用电负荷率91.1%,下半年一直在93.3%~96.7%,最高负荷率达97.6%;二是用电峰谷差不断缩小。2003年最大峰谷差402万kW,而冬季这个峰谷差不断缩小,12月平均最大用电峰谷差仅为108万kW。由于这两个特点,浙江已由季节性、时段性缺电转为持续性硬缺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实施峰谷上网电价,已明显不适应供需矛盾的电力市场,因为峰谷电价本身足鼓励发电企业选择时段发电,而现在发电企业已无选择的余地,只有听任电网调度的命运。
(3)枯水期的水权转让问题
据建设部科技促进中心副主任张庆风介绍,全国600座城市中,有400多座缺水,110多座严重缺水,此外还有2000多万农民人口饮水困难,全国年缺水总量达300亿~400亿t。去年以来,浙江省遭遇50年一遇的旱灾,许多水电站水库都停止发电改为蓄水供水,解决下游老百姓供水灌溉问题,例如丽水遂昌茭塘电站设计时为纯发电电站,今年干旱最严重时通过放水洞向下游村庄放水,流量4m3/s,共连续放水12小时,总共下泄17.28万m3,损失发电收入4.4万元。水库中的水按照规定使用权属于水电站,并已实行过资源有偿转让手续,水权不属于下游的居民,但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电站必须做出牺牲,从经济价值看,发电的经济价值会小于农业灌溉的价值吗?显然正好相反。这里存在两种情况,①水资源不干枯时,电站造成下游河道水量明显减少,这种情况的水电开发应考虑对下游生态环境的补偿。②有时干旱期下游缺水恰恰不是电站造成的,而是由于干旱造成的,这时水电站的水库成了公益性水库,下游居民或国家应该对电站给予一定的补偿。这时候电站转让给下游居民的是水能水权,即电站放弃了发电,它的损失就是发电收入,而居民获得的是水量水权,水能水权与水量水权之间存在价值差异,既可能为正,也可能为负,决定于水能和供水水量的边际价值大小。
(4)洪水期水权转让问题
尽管引水式水电站对下游带来生态等问题,但在丰水期或在洪水期,这种引水带来的社会效益也是很明显的。水电站由于,引水工程建设,在水库上游地区发生洪水期间,水库上游的部分洪水量通过引水工程降低了大坝下游居民的洪灾风险系数,一部分洪水通过发电引到电站厂房的下游。这仅仅是社会效益的一个方面。洪水期为了水坝工程的安全和下游群众的安全,进入雨季前或台风预报期必须提前预测一定的水量,腾出一定的水库库容,以便迎接未来的洪水,削减洪峰,进一步降低洪水造成下游居民损失的风险。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洪水预测水平尚低,防汛指挥部门发生泄洪指令时,往往考虑如何减轻自己的责任,有时故意提高工程运行的安全系数。这样由于多泄了水库中的水,会造成水电站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特别是防汛主管部门对未来的雨情信息没有完全掌握的情况下,在某种利益驱动下,为了安全起见往往采取激进的做法,导致电站泄洪后无雨可补,影响电站的正常运行。这种水库水位调度指令来自政府防汛主管部门,电站承担的是公共产品的职能,因此提供公共产品者造成自己私人经济损失,政府应该进行补偿。
七、生态的“有限水权”补偿制度框架设计
水权转让中补偿方式应根据水权转让后水资源产品的经济所有权属性确定补偿性质。如转让的水资源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物品,则应该由政府进行出资补偿给电站业主,如果转让后水资源经济所有权属性属于私人物品,则应该由受让企业出资补偿。①电力短缺期水权转让的经济补偿应由电网公司出资对电站业主补偿;②干旱期由于缺水转让水权给供水公司的,电站水库由发电水库转变为供水水库的库容部分水权应由受让水权的自来水公司出资进行补偿;③用于生态、环境水量或农民非正式供水企业的供水的库容水权应由政府补偿,它属于公共物品;④主汛期,根据水文气象预报、政府主管部门的通知,电站水库提前下泄水量,意味着水库满足防洪库容防洪拦截洪水,这种防洪泄流留出的库容损失应由政府补偿,这里仅讨论后两者引起的“有限水权”的补偿。
1.建立水权的有效分配制度
小水电站建成后,山区河道中的流量还是可以控制的,并不是说脱水段将永远成为脱水段。通过工程措施控制和生态自我修复两者结合的办法,使山区河道特定枯水期流量向好的方向转变,改进自然水流状态。这里要研究两个问题:一是生态流量标准;二是遇到特枯年份时,投资者拥有的水库中的水应该转让给下游。这两个问题表现为生态水权的界定和水能水权的转让。由于生态环境的利益代表者十分模糊,要解决生态水权的界定问题,只有通过政府强制确定生态流量和保证实施生态流量的工程措施、规章制度。这里讲的水库中的水是指投资者已经取得水能水权的水量,这种水量水权的转让是由水能水权转换来的,因此属于私人产权,私人产权交易可以通过协商性合同解决。
强制性生态流量+协商性补偿流量=生态环境改善
2.建立流域水资源统一配置制度
国家对电站水库在洪水期调度权已较明确,水库水位控制必须服从水利或防汛部门调度。而对于水电资源实行有偿转让的电站水库,由于水资源使用产权已定为私人产权,应实行差别对待,但有一条是应该坚持的,即在人类生命权遭受威胁时,私人利益应该服从公共利益,即水资源产权无论是公有权还是私人产权,都应该接受国家的调度,这种调度制度应在水权初次转让时即水电资源公开拍卖或协议转让时得到承诺并以契约形式固定下来。这种情况包括洪水期和干旱枯水期,上面仅仅谈到国家对洪水期的调度权,而对于生态环境用水来说,干旱枯水期国家对水库的调度权显得更加重要,只有这样才能改善生态环境用水。
3.研究确定生态流量
生态流量足一个范围值,包括最大生态流量Qmax和最小生态流量Qmin。由于水电站建设一般能使洪水的负面影响降低,均匀来水过程,产生正的外部性,使水资源配置朝着有利于达到Qmin~Qmax区间的方向发展。而当河道采水偏少,处于枯水期时,水电站建设对下游河道加剧了这种水资源的稀缺程度,使河道中的流量朝着小于Qmin方向而且远离Qmin~Qmax区间的方向移动,使河道存在生态危机,因此水电站的下流河流应该确定最小生态流量Qmin。由于生态流量包含了环境流量,在我国目前阶段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生态流量主要侧重于环境流量。
4.建立企业与生态利益代表之间的契约
由于上面已经确立了具体河道的具体生态流量,在这一阶段要决定水库的未来运行方式,即具体框定在将来特定条件下的特定放水模式。如江南一带春季多雨水,这一季节无须放生态流量,而夏季应该多放一些生态流量,总体上水量保持一个定值。契约中的企业是电站,而生态利益代表应该是河道管理部门或下游村民的利益总代表。
5.建立补偿基金
由于生态环境用水具有公益性质,要对水库进行补偿,需要社会筹资,有效的办法足建立补偿基金,资金来源包括:①可再生能源补偿传递到生态补偿。经济学理论认为,可再生能源的数量应达到这样的水平,即边际项目的成本刚好等于可避免的损害成本。用另外一种表达方式来说,可再生能源和化石燃料应在社会成本的基础之上进行比较,煤电的社会成本是生产成本加上它的环境损害成本(特别是环境水造成的污染)。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社会成本包括了生产成本、外部性(例如,风场对候鸟造成的影响,或小水电项目对下游鱼的生命生产的影响)和任何的容量抵扣——这是因为有些电力(风电和流式水电)没有可调度性(这就意味着,电网也许需要建设额外的备用容量,在可再生能源资源不足时,满足峰荷需求)。因此,可再生能源经济最优量应是,社会成本低于煤电社会成本的那些可再生能源之和。总的来说,可再生能源的环境损害成本远远低于化石能源的环境损害成本。将这些成本货币化的研究认为,可再生能源的环境损害成本要比煤电成本大约低两个数量级。②抗洪抗旱经费。水电资源开发中,为了改进环境生态而出现的“有限水权”转让问题一般都发生在洪水期和干旱期,实际上这种“有限水权”的转让不仅解决生态用水问题,从传统意义上看,更主要的是解决了防洪和抗旱的问题,使洪涝旱灾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的程度。因此政府应该拿出一部分抗旱、防洪经费用于补偿水库所承担的这种私人生产“公共产品”的支出和损失。③其他经费。
八、结束语
由于水资源涉及到人类生命的安全,任何人都不能离开水而生存;同时由于时空分布不均,在各种利益机制作用下,将导致水资源配置过程的长期性、随机性,因此水权转让不可能是一次性完成的,即使转让成功的水权也仅仅是“有限水权”,因此,相机抉择引入“契约补偿机制”,我们认为还是比较科学的。
切换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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