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原因造成复杂农电现状
据这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电改权威人士介绍,农网改造之前,全国的电网由国家和地方两大电网构成。全国2400多个县级供电企业中,直管直供县、趸售县、自管自供县各占三分之一。直管直供县供电企业,其配电网资产主要属于中央财政,趸售县和自管自供县供电企业,其配电网资产主要属于地方财政。
这种局面随着由原国家电力公司推行的农网改造而被打破。当时国务院理顺农村电力管理体制的形式有三种:一是“上划”,把县级电力局(公司)上划给省电力局(公司)直接管理;二是“代管”,即对暂时不能上划的,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省电力局(公司)实行代管;三是股份制,以资产为纽带组成股份公司。其后国家制定的农网改造政策,包括“一省一贷”、“上划”、“代管”等显然均有利于原国家电力公司的利益。
“一省一贷”主要是指以国字号电网为主的省,贷款主体和项目法人以原国家电力公司省级分公司为主。在农网改造初期,以一省一贷为主,但这项政策在农网改造过程中遭到部分省市的反对,国家因此以“补充意见”的形式增加了“一省两贷”政策。即国家和地方两网并存的省,省级地方电网和原国家电力公司省级分公司均可作为农网改造项目的法人及其贷款主体但这并不能阻止原国家电力公司的疯狂收购。
“一省一贷”政策的出台,使原国家电力公司将手中的改造巨资,作为和地方政府谈判“上划”、“代管”地方配电网资产的“筹码”。原国家电力公司用“虚设股权”、“低估地方资产”或“超低价收购农村小水电及其电网资产”等手段“上划”、“代管”、控股趸售县及自管自供县供电企业,一些地方为了尽快完成政治任务而纷纷向大电网“交枪”,促使了大电网的急剧膨胀,也使本已厘不清农电产权更加复杂多变。
“代管”、“上划”应因地制宜
随着农网改造推进,一些地方的大电网借农网改造之名,强行“代管”、“上划”,继续扩大垄断。地方被迫交出电网、资产和权益,留下电站、债务和富余人员,使小水电失去供区和市场,发电难以自主,供电难以自用,有电难以上网,上网电价很低。
这位电力改革权威人士直言,在要求“代管”和“上划”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和争论。“代管”出现了代而不管的局面,而“上划”也并非是“大网”收编“小网”那般简单,“大网”显然更愿意将那些经济发达、资源丰富、电力市场需求大的“大鱼”纳入囊中,那些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市场规模相对小的“小虾米”就没有那么幸运了。
谈及“代管”这一农网改造过渡时期的权宜之计时,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朱彤以亲身感受痛陈了“代管”弊病:“我的家乡在中国南方一个水资源丰富的地方。随着‘代管’的开始,家乡原本丰富的小水电失去了在供电网络上的发言权,而一些原省国家电力公司执行的统一销售电价较高,并不准中小水电站直供企业,使企业的用电成本大幅度上升,电网垄断下‘惠民’二字不见踪影。”
该权威人士表示,由于农村能源和电力的主要特点是资源分布有明显的区域性,用能消费结构随当地经济状况和电力发展程度而异,要求“一刀切”的进行“代管”和“上划”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代管”是为了加强省电力公司对农电经营管理的责任,“上划”是要在县供电企业“愿意”,省(区)、市“支持”的情况下进行,必须因地制宜,才能保证农村电网的健康发展。
农电改革与我国电改方向一致
权威人士指出,按照2号文件精神,对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要按照电力工业的改革方向,因地制宜,因网制宜,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改革。“代管”只是一个阶段性的工作,之后各个县要继续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股份制公司。
实际情况是,由于“代管”、“上划”,许多原属地方的趸售县和自发自供县的地方和集体资产无偿被国家电网系统收走,导致股份制公司难以建立。
“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的结果并不是要消灭地方电网,而应实现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和谐协调发展。”水电专家李其道直言。
“说到底,我国农电体制改革与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是一致的。”上述电力改革权威人士认为,“无论是直供直管县、趸售县还是自供自管县的供电企业都应成为独立配电公司,参与配电端的改革和市场竞争。”
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和农村电力体制改革,都是一次利益的再分配,利益分配必然会牵涉到多个利益集团的博弈和较量。在改革的过程中,只有引入竞争机制,电力体制改革和农网改造才能实现效益最大化。
“在电力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就必须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上述电力改革权威人士对记者说,“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确定了‘政企分开、厂网分开、输配分开、主辅分开’这十六字方针,以此来规范多种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资本形式。不管县级供电企业是否选择“上划”,都应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加速体制改革。要在明晰县级供电企业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改变企业“代管”状态,培育独立的购售电主体。鼓励各类投资者投资农村电网,参与供电企业改制、改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