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新疆电力公司成立了自备电厂管理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规范企业自备电厂管理规定,全面加强对接入新疆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积极引导企业自备电厂有序发展。在规定中,新疆电力公司明确要求企业自备电厂申请并入电网应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自治区电力发展规划及电网总体规划。对于符合要求并申请并网运行的企业自备电厂,新疆电力公司将负责规划、签订并网原则协议和供用电合同、接入系统、调度运行、上网电量结算、电费结算和价格管理等事宜。对建设资源综合利用自备电厂的,在机组容量与资源量相符,技术条件、项目核准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新疆电力公司同意接入系统。对建设热电联产自备电厂的,新疆电力公司引导其优先使用公用热电厂供热。确需建设的,在其机组容量与规划用热量配套,技术条件、项目核准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同意接入系统。对建设燃煤火电机组和煤矸石发电的综合利用项目未取得国家投资管理主管部门核准手续的,不予办理接入系统手续。
对于已经并网运行的企业自备电厂,新疆电力公司将按照自治区经信委公布的《自治区年度发电量预期调控目标》安排自备电厂年度发电计划。同时要求企业自备电厂按照《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部门统一指挥,参与系统调峰、调频、调压,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严格控制自备电厂转供电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