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内电力供需关系的缓和,我国电力企业已经迈出了“走出去”的步伐,而且取得较好的业绩。去年,大唐集团在东南亚、中亚和非洲等地相继开展了电力开发工作,并在一些国家实施了较大规模的投资。
让寇炳恩代表感到欣慰的同时,也有一些忧虑。“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国内多家企业在一个国家或一个项目上互相恶性竞争、一些不具备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的非业内企业或人员盲目参与电力项目开发等问题。这不仅不利于我国企业获得相应的支持性政策、维护正当收益,更对我国对外投资的形象和长远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他认为,国家应建立电力行业海外开发、投资、建设活动的专业化的规章制度;依据行业特征,构建跨部门的中国电力行业海外投资协调管理机构;应强化电力行业海外项目开发初期的预审机制,坚持一个国家的一个行业由一个国内企业参与开发、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原则。
寇炳恩代表说,“对于单一行业市场规模较大的国家,可准许两个国内企业参与不同项目的开发竞争,但一些基本条件应保持相近。对于市场规模很大的国家,可由国内企业组成一个或几个联合体代表我国企业参与该国的同业项目的开发竞争。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评价、惩罚和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