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作为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对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以及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的海上风电项目实施管理,并在海上风电规划编制、项目核准、施工等阶段做好管理衔接。海上风电建设应当坚持先编制发展规划。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全国和沿海各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相协调。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全国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编制和管理,并会同国家海洋局审定沿海各省(区、市)海上风电发展规划。
《办法》强调,海上风电项目建设用海应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海域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从事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的项目单位要按照《海域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海域使用权、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项目开发许可及核准;要加强海上风电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