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掌握电力企业2009年度电价执行和电费结算情况,编制《2009年度电价政策执行及电费结算行为监管报告》及《2009年度全国电力交易与市场秩序监管报告》,按照《电力企 业信息报送规定》(电监会13号令)和《<2009年度电价政策执行及电费结算行为监管报告>编制与发布工作方案》(办价财函[2009]373号)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价执行情况的报送
(一)报送内容。报送内容为《电力监管统计报表制度及说明》中所附的发电04表、发电06表、发电07表、电网04表、电网05表、电网06表、电网07表、电网19表、电网21表等9张表格(在电监会网站http://www.serc.gov.cn“政务公开”栏目中的“监管统计”子栏目中可以下载)及年度电价报告。
(二)报送程序。两大电网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和其他中央级发电集团公司报电监会,南方电网公司同时抄报南方电监局。
各区域电网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和其他中央级发电集团公司区域分公司报所在地区域电监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报华北电监局。
各省(区、市)电力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和其他中央级发电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地方性投资公司、独立发电企业报所在地城市电监办,所在地尚未成立城市电监办的,报所在地区域电监局。
区域电监局应当汇总辖区内城市电监办报送的电价报表和电价报告后,报电监会价财部。
(三)报送要求。电力企业的电价报告要总结、分析并如实反映本企业2009年度电价执行的基本情况,电价水平、电量结构、电费回收情况,节能减排电价政策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政策的执行情况,电价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建议等。
各派出机构负责汇总分析辖区内的电价执行情况,要督促辖区内区域电网公司、省(区、市)电力公司、五大发电集团和其他中央级发电集团公司的分(子)公司、地方性投资公司、独立发电企业等有关电力企业按时报送电价报表和电价报告(报告模板另发电子版,请结合辖区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布置电力企业提供其他相关电价信息资料。
电监会将对各区域电监局、各电力企业报送的电价报表和电价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反馈和公布有关价格信息。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也可以在当地反馈和公布有关价格信息。
(四)时间要求。各电力企业应在3月31日之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电价报表和电价报告,同时报送电子版文件。各城市电监办汇总后报送到所在区域电监局的时间应在4月10日之前,各区域电监局汇总报送到电监会的时间应在4月24日之前。
二、关于电费结算情况的报送
(一)报送内容。电网企业填报附表一,发电企业填报附表二,电力监管派出机构在此基础上形成汇总表。
(二)报送程序。同电价执行情况。
(三)报送要求。各电力企业要按照电监会《关于加强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行为监管的通知》(办价财[2008]8号)规定,要求所属企业认真填制报表和附注文字说明,明确统计口径和结算时间要求。所属企业报送集团的数据与报送所属电力监管机构的数据应当保持一致。发电企业的数据要明细到最小核算单位(独立核算电厂)。
各派出机构要督促电力企业做好报表填报工作,及时做好报表收集、整理及分析,将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所报的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并按要求上报辖区内电费结算情况文字分析报告,对不严格按照规定报送资料的电力企业要通报批评。
(四)时间要求。各电力企业于2月7日前将电费结算报表(excel表形式)及文字说明报送所属电力监管机构,各派出机构于2月12日前将核对后的电费结算汇总报表(excel表形式)报送电监会价财部。
联系人(1):左 源(电价)
电 话:010-66597334,918127334(微波)
传 真:010-66022132
邮 件:zuoyuan@serc.gov.cn
联系人(2):张 静(电费)
电 话:010-66597337,918127337(微波)
传 真:010-66022132
邮 件:jing-zhang@se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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