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佳平从1998至2006年1月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或单独收受他人贿赂100.29万元,个人得赃款75.04万元;被告人黄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或单独在经济来往中收受贿赂52.16万元,个人得赃款27.36万元;赖小琴伙同他人或单独在经济来往中,收受贿赂22万元,个人得赃款7.95万元;被告人朱功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14.5万元。
此外,被告人陈佳平、黄涛、赖小琴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时分时合或伙同他人,采用以旧换新或虚开发票等方式,贪污公款42950元。
另外,检查机关还指控,被告人陈佳平在1999年3月至2004年10月间,利用其担任长汀县电力公司经理及电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私自将44万公款挪用给他人用于营利活动。
该案未当庭宣判,择日作出判决。此案是长汀县讫今为止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经济犯罪案件,长汀县纪委组织了县直机关及各乡镇主要领导200多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