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区)电能交易包括跨省(市、区)电能交易和跨大区电能交易,是指电力企业与本省、区以外的电力企业开展的电能交易。《办法》指出,具备条件的大用户(或独立配售电企业)可以参与跨省(区)电能交易;跨省电能交易可以在区域电力交易平台上组织发电企业与省外的购电主体进行交易,也可由发电企业委托本省电网企业与省区以外的电网企业进行电能交易。
《办法》规定从四个方面加强对跨省(区)电能交易的监管:一是交易的组织和方式,明确了交易规则和方案的制定与实施程序;二是交易价格和费用,主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监管跨省(区)电能交易价格,对于购、售电价差形成的盈余,则由电网企业提出使用方案,报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三是交易执行情况,原则上长期跨省(区)电能交易优先于短期跨省(区)电能交易,先签订合同的交易优先于后签订合同的交易;四是信息披露,重点细化了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披露的信息内容。
《办法》还明确了信息核查、合同备案、工作评价、监管报告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