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省电力公司和各市(县)供电公司是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主体,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将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作为保证电力供应和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实现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许尽义 沈伟民)
日期:2006-04-13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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